119.动物致人损害 主人承担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甲知道乙家有一条性情暴躁的狗且经常咬人,但甲必须从乙的家门路过,当甲路过乙的门口时,乙的狗突然窜出来把甲咬伤。甲向乙索赔,乙称甲明知乙的狗有咬人的恶习、有危险的存在、疏于防范而有重大过失,乙不愿承担责任。此案中乙真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吗?
本案涉及的是饲养动物侵害他人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例。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指的是饲养的动物基于其本能,对于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所施加的由其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损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侵权责任法》中特殊侵权部分的内容,这种案件是民事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侵权纠纷,比如,豢养的野兽引起的损害,如供研究用、观赏用而豢养的野兽及个人驯养的鹰、猴、蛇等;饲养的家畜引起的损害,最常见的是狗咬伤他人或造成财产的损害,还有牛、马、羊、驴、猪等家畜致人损害;饲养的家禽造成的损害。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第一,动物本身就具有致人损害的危险性。既然这种危险性是众所周知的,那么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由于饲养动物这一行为产生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以保证他人安全的义务,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第二,动物饲养人对其所有的动物享有役使、收益、交换、宰杀、赠送、观赏的权利,因此要负担相应的义务,致人损害时,必须负赔偿责任。第三,我国民间有相同的传统习惯,外国也有相同立法,这些均可借鉴和沿用。
我国的《民法通则》曾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条是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一般而言,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但应当注意,造成损害发生的,必须是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的并且在其控制范围内的动物,同时饲养的动物必须是基于其本能而导致的损害,而并不是由于外力或饲养人或管理人或其他人的唆使而导致他人损害。只有在这样的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承担责任。如果是基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唆使,或者是第三人的唆使而导致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则无本条的适用余地,动物只是人的侵权行为的工具,直接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同时应当注意,本条另外规定了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减轻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的例外情形,即当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所谓的“重大过错”一般可以理解为受害人对饲养的动物进行挑逗、投打、投喂等行为,致使动物伤人导致损害的发生。如果不存在“受害人的重大过失”,一般而言,损害不会发生。换句话说,过失的程度,必须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果只是次要的原因,那便不构成重大过失。
上述案例中,乙饲养的狗,将路过其家门口的甲咬伤,对于该损害的发生,因为甲的行为本身不能直接诱发动物侵害,与动物损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乙不能认为甲有重大过失而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乙应当就其狗对乙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