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空调外机坠落伤人 三种人员承担责任——说说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置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巩某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单位附近租赁了熊某的一套装有空调的住房,当日就向熊某支付了半年的租金人民币2400元,熊某即将房屋的钥匙交给巩某,第二天巩某就搬进了该房屋。三个月后的某一天,当地刮起六级风。由于加班,游某和同事肖某赶夜路按惯常的路回家,当他们经过巩某所租的房屋下面的时候,肖某突然听到“哎呀”一声,只见游某瞬间倒地,头上鲜血横流。仔细一看原来是巩某租住的房屋的空调外机坠落砸到了游某。肖某喊了游某好几声,游某没有任何反应,肖某见事不好,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夜游某被送进了医院住院,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医院的医疗档案及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确认,游某系重物所击而致急性硬膜下血肿脑疝形成而死亡。

        对于游某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侵权责任法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作了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条规定了三个侵权责任主体:

       一是所有人。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拥有所有权的人。

       二是管理人。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如公立学校里国家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学校管理,学校是其管理人。

        所有人、管理人作为侵权责任主体,《民法通则》早有规定。

        三是使用人。一般来讲,使用人是指因租赁、借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建筑物等设施的人。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实践中,建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将其出租或者出借,使用人的不当使用是导致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的原因之一。因此,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研究,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规定了使用人的责任。

       一般来讲,使用人承担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使用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时,因其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他人损害。二是使用人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搁置物、悬挂物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他人损害。例如,承租人在阳台上放置的花盆或者晾晒的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承租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该房屋及其空调的所有人是熊某, 若熊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对游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空调存在的潜在危险,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没有约定时情况下,应当由出租人负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熊某有证据证明,租赁合同特别约定了承租人应关注空调外机的潜在危险,履行维修加固义务,对此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则熊某可不承担责任。

       巩某是该房屋的承租人,是使用人。若巩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对游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巩某怎么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呢?在本案中巩某只需举证证明:一是合同没有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空调外机的维护义务;二是使用时不存在不当,如没有在空调外机上放置重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