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实施过度检查 费用医院承担——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20115月,一名4岁女童误吞回形针到某医院就诊,某医院开出的收费清单上竟有219个检查项目,除了常规的抽血化验、胃镜检查,还有梅毒、艾滋病、类风湿检查等项目,检查费高达1万多元,令人瞠目结舌。某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某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关于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的规定。

       本条所针对的不必要检查行为,也就是目前社会上比较关注的“过度检查”问题。要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从如下几个问题进行把握:

      (一)过度检查的特点

       关于过度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医学伦理学界把它称之为“过度检查”。过度检查具有以下特征:(l)为诊疗疾病所采取的检查手段超出疾病诊疗的基本需求,不符合疾病的规律与特点。本来不需要检查的,却要求患者检查;本来可以采用简单诊疗技术检查,却用复杂、成本高的诊疗技术检查;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所谓“金标准”,是指当前临床医学界公认的诊断疾病的最可靠方法。较为常用的“金标准”有活检、手术发现、微生物培养、特殊检查和影像诊断,以及长期随访的结果等;(3)费用超出,产生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二)过度检查形成的原因

       过度检查不仅仅是涉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活动的问题,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的成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现行医疗体制不健全。当前卫生管理运行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这些变化尚不够协调、不同步,因而转型时期医患关系恶化的现象是存在的。一方面是患者的医疗负担越来越重,看病贵的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是医院的生存和发展依赖市场,强化了医院的求利倾向,催生了“以药养医”,“以检养医”的现象,进一步使医患关系恶化。二是受司法实践中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影响。为应对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而导致的举证压力,医疗机构采取“防御性医疗”的对策,而过度检查就是“防御性医疗”的一种表现形式。有些医生为了在可能发生的医疗诉讼中能够举证和免责,而对患者进行了超出所患疾病本身的检查和治疗。比如,为避免患者以误诊为名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诉之法院,对于普通感冒引起的头痛脑热等不适,有的医生竟然开出一系列CT检查单。三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不完善。由于人体生命科学的复杂性,决定了医疗行业具有极高的风险性,而目前中国尚缺乏化解此类高风险的有效机制。

       从宏观来看,过度检查最根本的成因在于制度层面,应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来解决这一问题。过度检查不仅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的问题,它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最终的解决要依靠改革我国的医药卫生体制以及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必要检查给患者带来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属于医疗损害侵权,患者可依法起诉医院侵权。在本案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实施过度检查的费用应该由医院承担,造成患者及其家属损失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