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点评2012-2013萍乡市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例2
工伤落下后遗症 解除合同受限制
承办单位:湘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钟 武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纠纷
受援人刘某某于1981年到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作。2011年,因经常头痛无法正常上班,医院出具了病假条,但单位拒绝接受。2011年8月29日,用人单位以刘某某无故缺勤为由,解除与刘某某的劳动合同。刘某某多次向用人单位申请恢复劳动关系,均无结果。刘某某遂向湘东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人详细了解案情并办理委托手续后,代刘某某向萍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承办人发表代理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关于解除刘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无事实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一是用人单位所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有证据证明:刘某某于2005年元月18日在上晚班时,因发现有小偷正在盗窃公司财产上前阻止被小偷打伤,造成脑震荡。当时经用人单位批报,被萍乡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并颁发了工伤证明。2009年,刘某某因头部外伤引起的后遗症愈发严重,经常头痛,2011年以来无法正常上班。多次到医院就诊,并被确诊为脑外伤后遗症。医院出具了病假条,建议休养。但用人单位却因此要解除与刘某某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权利应受到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却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二是用人单位不仅没有说明刘某某违反了用人单位那些文件规定,并且这些文件也未经民主程序公示告知,甚至连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留一份给刘某,刘某某根本不知享有什么权利和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
三是用人单位所作出的决定未征求工会意见,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经过承办人的不懈努力,萍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撤销用人单位《关于解除刘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用人单位补发受援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1440元和病假工资3298元。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维持了萍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简要点评】法律援助人员抓住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性,以受援人刘某某患病与原先所受工伤存在直接关联为突破点进行举证辩论,进而指出用人单位依据的所谓公司有关文件并未公示、所作出的决定未征求工会意见等程序上的违法,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使受援人立于不败之地。(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特约专家点评:胡远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