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擅自提供担保 违反勤勉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今年28岁的罗章为人豪爽,很讲义气,年纪轻轻就已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副经理,并在该公司占有30%的股份。在他的管理之下,公司发展飞快,业务蒸蒸日上。

       最近,他的好友孙杰投资的公司资金流转突然发生问题,濒临破产。孙杰找到罗章,希望他能帮忙想想办法。罗章很不忍心看着朋友的心血就这么付之东流,决定伸手帮一把,为孙杰到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告知,如果以罗章个人的名义为孙杰作担保的话只能向银行贷款50万元,可这笔钱远远不够填补孙杰公司的资金缺口。于是罗章想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为孙杰的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他心想:“只是做个担保而已,公司并没有什么实际的经济损失。等朋友的公司赚了钱把贷款还了,就没事了。”

       罗章说干就干。他利用自己副经理的职务之便,以公司的名义作担保,为孙杰向银行贷得2000万元。可惜这笔钱还是无法使孙杰的公司避免破产,最后,孙杰欠银行500万元无力归还。银行按照担保合同要求罗章所在的公司还款。公司其他股东得知此事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这笔欠款应当由罗章承担,并要求罗章向公司赔偿损失。而罗章认为:我在公司是有股份的,这件事我也受到了损失,而且我愿意赔偿部分损失,只是现在拿不出那么多钱罢了。我是公司副经理,以公司名义作担保违法吗

       罗章的行为的确是违法的,他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诚于公司,不得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勤勉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谋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所以,身为副经理的罗章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不可以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否则,便是违反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罗章这样做,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罗章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为朋友孙杰2000 万元的贷款作担保。这一行为将引发两个法律后果:

       l.对外,如果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此担保行为,出于法律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此时所签担保合同为有效,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2.对内,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同时,其他股东的利益必定因此遭受侵害,这时罗章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预见,由于未尽到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罗章将为此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

       罗章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忽视了自己应该尽到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致给公司带来困扰,造成损失,他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公司来说,如何防范此类问题重新上演则是极其重要的。

        1、公司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进行限制,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查同意。

        2,公司可以设立对外担保控制限额,通过严格的风险评估,使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控制在一定水平下,以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