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年龄智力适应 民事活动有效——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中学生刘小和(15岁)、王永杰(16岁)、赵元勇(16岁)三人相约,利用暑假到外地旅游。学校放假后,三人征得了各自家长的同意,带上父母给的旅费出发了。在某海滨城市,王永杰花65元买了一个工艺品,后来,因归途路费不够,王永杰又原价把这个工艺品卖给刘小和。三个学生返回后,刘小和的父母得知儿子买工艺品的情况,十分不满,说他不该花六十多元钱买个工艺品,要刘小和把这个工艺品退回给王永杰。两个中学生之间的这桩买卖到底应该怎样处理呢?

        这桩买卖的处理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年龄的因素,一个智力的因素。当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智力发育正常,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时,也就具有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根据公民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的不同情况,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项特殊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一般均初中毕业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就业,如果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中的这项规定有利于鼓励青年参加社会劳动,有利于开拓就业门路。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介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既不是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也不是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这个范围内,他的民事活动就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刘小和和王永杰之间买卖工艺品的这项民事活动应该认为是有效的。因为,刘与王的家长同意他们外出旅游,并给了他们外出的旅费,刘和王有权支配这笔旅费,当然也可以在旅游过程中用这笔钱买点纪念品。而且,刘和王一个十五岁,一个十六岁,两个中学生之间买卖一件六十多元钱的物品,这种民事活动也是与他们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他们完全能够认识到这种买卖活动的后果,也能够慎重地对待这种买卖活动。因此,刘小和与王永杰之间的买卖是有效的,刘的父母不能以刘小和无权购买这种工艺品而主张买卖无效。

        对不满十周岁的幼童,《民法通则》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这种人的心智过于不成熟,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尽管如此,他们购买一些零星小物件如铅笔、作业本、小玩具之类的活动,并非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此外,仅为他们带来利益,而不会带来任何负担的法律行为(如赠与)之效果,他们也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