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大人出钱小孩摸奖 中奖奖金归谁所有——将赠与物给未成年人个人的财产属性

      25岁的钟某与邻居11岁的林某上街去玩,正好遇上福利奖券摸奖活动,钟某摸了几张都未中奖,便叫林某去摸,但林某没有钱,钟某当即拿2元钱给林某,林某说回去还给他,钟某说不用还了。结果,林某摸奖中了一等奖,奖金20万元。在林某将奖金领回后,钟某声称林某是小孩,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摸奖的钱是他本人出的,所以奖金应归他所有,他可以支付林某劳务费。林某的父母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这种大人出钱小孩摸奖的事情,中奖奖金应该归谁所有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成年人出资让未成年人摸奖,中奖奖金应当归谁所有。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钟某交给林某2元钱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行为,中奖奖金应归钟某所有。因为钟某自始至终并未有过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其将钱交给林某去摸奖主要是为了换换手气。另一种意见认为,钟某交给林某2元钱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中奖奖金应归林某所有。因为赠与是实践行为,只须交付了赠与的金钱,则赠与成立生效。而且二人之间无法证明存在委托关系。

       我们认为,钟某交与林某2元钱的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中奖奖金应归林某所有。理由是:一、钟某在此之前不仅没有明确表示请林某代替他去摸奖,而且林某中奖时他也未表示其是代替自己摸奖, 因此无法认定二人之间有委托关系。二、当林某说回去还钱时钟某说不用还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第12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并且该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本案中钟某给林某2元钱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显然属于赠与行为,标的物所有权应从交付时转移。也就是说林某拿钟某给的二元钱去摸奖时等于用自己的钱摸奖,这二元钱的所有权已属林某。林某虽仅有11,但《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也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本案中,林某已年满10周岁,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理解摸奖行为的意义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可能中奖,而且摸奖活动对摸奖主体并无限制,林某具备摸奖的资格,其中奖行为与奖券出售人间形成的合同行为独立、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钟某交与林某2元钱的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中奖奖金应归林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