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胎儿还在母腹 法律就有保护——我国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许某有两个女儿,妻子不幸早年便已过世。201012月许某娶了一位年青的妻子,春节前这位新娘就怀孕了,从妊娠反映看,八成是个男孩,许某自然是心花怒放。不料人有旦夕祸福,春节期间许某因过度饮酒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许某生前做生意,死亡后经核实其个人的遗产共计60万元,且其未立任何遗嘱。许某死亡后,他的两个女儿便要求与许某的遗孀平分许某的60万元遗产,而许某的遗孀认为她肚子里的胎儿也是许某的骨肉,应该有权分得许某的遗产,但两个女儿认为许某去世时孩子尚未出生,无权分得许某的遗产。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涉及到法律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我国的法律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 综合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胎儿亲属法上的身份利益。包括亲权利益和亲属权利益,监护权中基于亲属法的部分内容而产生的利益,也应包括在内。这种身份利益存在于胎儿受孕之始,当其成功地怀于母体之中时起,事实上就存在了该胎儿与其父母及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法律对胎儿先期身份利益的延伸保护,主要是确认这种身份关系,以切实保护胎儿的为子、为亲属的法益。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以其身份利益为前提的胎儿的三种财产法上的法益:

       一是我国继承法关于胎儿特留份的规定。胎儿是否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的继承法有明确的规定。《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二是在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或致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之时,根据继承法关于胎儿特留份规定的立法精神,与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法定抚养关系的胎儿享有请求加害人扶养损害赔偿的法益。

       三是当胎儿以特定亲属法上的身份接受赠与财产时,法律保护胎儿接受该财产的法益。

      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 以上三种以胎儿身份法益为基础的财产法益自然消灭。

    (二)胎儿的身份利益

       胎儿怀于母体,为母体之一部分。但其形体,具有先期身体利益,应予保护。对于流产的胎儿死体,应按善良风俗处理,如他人非法利用胎儿死体,根据 有关司法解释对死者遗体、遗骨保护规定的立法精神,应认定为侵害胎儿先期身体法益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三)胎儿的健康利益

      胎儿在母体中为第三人外力所伤,胎儿健康受到损害.也应予以延伸保护,是为先期健康法益。

    (四)胎儿的生命利益

       胎儿不能说具有人的生命,但其具备人的生命的若干条件,是即将成为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形态,法律对其生命利益也应予以延伸保护。例如胎儿在母体中因第三人外力致伤而堕胎,在剖腹产手术过程中因医生的过错行为而致胎儿丧失生命特征,均为侵害胎儿生命法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本案许某的遗产中,应该为未出世的胎儿保留一定的份额,原则上应按许某遗孀、两个女儿、未出世的胎儿四份平分,即为未出世的胎儿保留四份之一的份额计15万元。如果胎儿正常出生,则由胎儿继承该15万元遗产;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保留的份额15万元按照法定继承由许某遗孀、两个女儿各再继承5万元;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由胎儿的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胎儿的母亲也就是许某遗孀一人继承该当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