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法律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优先——因同一行为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问题

       葛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赔偿受害人38万元、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处27万元行政罚款、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但葛某的财产只有50万元,不足以同时支付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罚款、罚金。这个问题应如何解决?

      这是一个关于因同一行为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问题。法律责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葛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 依法应赔偿受害人38万元便是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行政法规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葛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依法被处27万元行政罚款便是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葛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触犯刑律,依法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便是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却可能因为同一行为而同时产生。一个行为既违反了民法又违反了行政法或者刑法,由此同时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即发生责任竞合。从法理上说,责任竞合的原因是法条竞合。例如,甲打伤了乙,乙因此花费了医疗费一万元,甲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此甲须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治安行政处罚(其中有罚款的规定)两种责任。如《产品质量法》第四章损害赔偿专章规定了民事赔偿,第五章罚则专章规定了行政处罚,其形式包括行政罚款。由此,一个产品致害行为可能既适用第四章的规定需承坦民事赔偿责任,又适用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这种民事与行政、刑事的法条竞合存在于我国现行法中,从而可能导致民事与行政、刑事的责任竞合的情形。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各自有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和特定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三者各自独立存在,并行不悖。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他法律对责任竞合问题也有类似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特定时情况下,如一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承担行政罚款、刑事处罚的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或刑事责任时,三种责任就发生了冲突,难以同时适用,必然会产生哪一种责任优先适用的问题。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就是解决这类责任竞合时的法律原则,即一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当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冲突时,优先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依照这些规定,本案中葛某应该先承担侵权责任,在仅有的50万元财产中先赔偿受害人38万元,余款再支付行政罚款和刑罚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