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反引诱”“反侵害” 以免误入歧途——未成年人应对犯罪加强自我防范

      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苟某及其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苟某等人坐中巴车出去玩,在中巴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身上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苟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就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苟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苟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苟某及朋友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蒋某受到刑事处罚是由于自己“反引诱”能力较弱、应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不强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应对犯罪加强自我防范的总的规定。

        本条从总体上明确提出了未成年人应当“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这一原则性要求,其立法宗旨是促进未成年人加强对犯罪行为进行两个方而的防范:一是“反引诱”,以防止自己违法犯罪;二是“反侵害”,以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为达到上述目的,未成年人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未成年人要有效地防止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就必须认真学法,提高识别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及时消除违法犯罪的心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未成年人要有效地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样要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善于用法,及时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正确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正当权利,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使用事后报复等违法手段,使自己从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转化为违法犯罪人。

       未成年人还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自我防范的一项根本措施。大量事实证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首先都是从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开始的,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是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一道极为重要的堤坝。     

        二、未成年人应当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所谓“自尊”,即尊重自己,不向别人卑躬屈膝,不做人格低下的事,也不允许别人歧视、侮辱自己。所谓“自律”,主要是指个人自觉地进行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以达到严格要求自己的目的。所谓“自强”,即自己努力向上、奋发图强。

        三、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首先,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以有效地预防自己违法犯罪。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应大力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使其能自觉地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跌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其次,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以有效地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对自身的侵害。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应对未成年人加强有关被害预防方面的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防范能力。

        四、未成年人应当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大量事实证明,“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往往是违法犯罪者所经历的“三步曲”。因此,未成年人要有效地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自我防范,就必须做到两个方面:一是“反引诱”,即未成年人应当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以免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二是“反侵害”,即未成年人应当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以有效地预防、避免、减少被害、降低被害程度。未成年人只有全面完成了上述“反引诱”、“反侵害”的双重任务,才能谈得上较好地对犯罪进行了自我防范,缺少其中一个方面,其自我防范均是不完整的。

      未成年人如碰到类似蒋某这样的“朋友”一起干坏事的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首先,应辨别是非,顶得住引诱,违法犯罪的事情决不能做;其次,有能力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制止,无力制止时千万不要参与以免惹祸上身。 如果自身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