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行为严重危害社会 尚不构成刑事处罚——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某中学初中学生牛某(16岁),由于父母离异后随爷爷生活,老人无力管教,牛某以前在学校内外经常骂人、打架、吸烟、酗酒,有时放学后在学校附近截住低年级学生索要物品并恶言恶语威胁。小同学反映到学校后 老师也曾严厉批评教育,学校给予牛某处分,但收效不大。近来,牛某不但经常打架斗殴,盗窃、赌博屡教不改,而且还公然把一些淫秽的书刊带到学校给其他同学看,经常携带管制刀具到校,有时在向低年级学生强行索要财物时拿出来威胁。牛某觉得自己还没有满 18岁,只要不杀人放火 .就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学校和老师对他也就奈何不了,所以行为更加嚣张。牛某近来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牛某近来的行为属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作出了的法律上的界定以及分类。

      本条界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其不良行为的发展与恶性表现,它作为一种违法行为,虽不够刑事处罚,但它却严重危害社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同时也给这些未成年人的家庭和自身带来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

       本条列举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九类严重不良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此类行为的表现主要有:在公共场合或交通要道等地聚众打群架;起哄闹事,向人体、车辆、住宅等处抛弃废物及石块;在市场上硬拿强要,扰乱正常的贸易活动与秩序,结伙用下流的语言或动作调戏、侮辱妇女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公安部公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同时,该《规定》还指出:“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因此,凡未成年人携带上述规定的管制刀具,经劝阻、教育后仍屡教不改的,即构成本法中的严重不良行为。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许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常常以其同龄人或低龄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表现为多次拦截殴打或者强行索要未成年人的财物,而达到其非法目的。未成年人选择未成年人作为实施不法行为的对象,往往由于未成年人彼此接触多,身体、心理、智力发育相近,其行为成功的概率较针对成年人实施的不法行为大。且被害者年龄尚小,易对他们产生畏惧感,使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能够以强凌弱,实施不法行为。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是指未成年人将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通过播放、出租、出借、邮寄、携带等方式致使其在社会上广泛散布,并在较大范围内得以扩散的行为。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毒害人们特别是同龄人的身心健康,诱发犯罪,许多青少年深受其害,而走上强奸、卖淫、偷盗、杀人等违法犯罪道路,因此,该行为危害极大。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是性罪错的一种表现形式。淫乱通常表现为非经济利益型,即未成年人实施为满足自身或他人性欲而超越社会行为规范的制度,妨害社会风化的行为。色情、卖淫则通常表现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出卖性权利以获取金钱或有价物品的行为。                          

        六、多次偷窃。偷窃,意指以秘密的手段窃取国家、集体、个人的财物并非法地据为己有的行为。所谓秘密的手段窃取,也就是不使用暴力,在不使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经手人察觉的情况下窃取财物的行为。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偷窃行为与《刑法》上规定的盗窃罪在规定犯罪而负刑事责任上有以下两个界线:一是未成年人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二是未成年人偷窃财物的数额。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赌博是指以金钱或金钱以外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作标的抵押,在通过各种形式的输赢较量后,使得上述的抵押品在投注人之间有所更易或转移的一种行为。它作为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危害甚大。这种危害不仅仅表现在污染社会风气、破坏家庭成员间的正常关系上,更主要的,它是一具孕育各类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是通向犯罪的桥梁。

        八、吸食、注射毒品。吸毒与贩毒已是当今举世瞩目的世界性问题。吸毒,主要侵害的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医学角度看,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了躯体依赖性,并使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者产生抗药性,从而不断地追加吸、注毒品的剂量。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的表现有许多种类,单凭几个条款很难将其囊括其中。因此,本款规定了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在认定其他严重不良的行为中,应当是符合本条前八款以外的具有严重危害社会性质的其他类似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有:放火行为、投毒行为、绑架行为、多次诈骗、情节恶劣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严重哄抢行为、出于多种动机的产生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本案例中牛某以前在学校内外经常骂人、打架、吸烟、酗酒,有时放学后在学校附近截住低年级学生索要物品并恶言恶语威胁的行为是不良行为,而近来不但经常打架斗殴,盗窃、赌博屡教不改,而且还公然把一些淫秽的书刊带到学校给其他同学看,经常携带管制刀具到校,有时在向低年级学生强行索要财物时拿出来威胁,其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