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与委托人交谈了解情况,收集了证据。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我的当事人是因为本案被告萍乡市旺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就牌照为 “赣J12429”的车辆,曾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才牵扯到本案中来的。我的当事人授权本代理人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愿意赔到底;但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我的当事人没有义务也不能进行赔付。在正常情况下,也就是说在出险车辆信息准确无误的情况下,我的当事人一般在原告起诉前就可以完成理赔。因为根据20055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我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可直接向第三者给付保险金。我的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二、本案情况不正常,也就是说出险车辆信息有误。经过法庭调查阶段我的当事人的举证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质证,足以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江西省萍乡市赣西公证处公证书证明:1.出险车辆的发动机号码为E02F2400112,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车辆的发动机号码为400678不符;2.出险车辆的车架号为VBDBKFA94N107969★,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车辆的车架号为008178不符;3.出险车辆的型号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车辆的厂牌车型为北京BJ5820CD不符。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经过公证的法律事实其证据效力高于其他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况且本案其他当事人在法庭调查中没有提供任何足以推翻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的相反证据,。据此足以认定,本案出险车辆信息有误,出险车辆非我的当事人承保车辆。

  三、出险车辆的上述三个信息点,只要有一个点与我的当事人承保的车辆的信息不符,我的当事便有权拒绝赔偿。现在是三个信息点都对不上号,我的当事人有责任赔付吗?

  我们不妨简单分析一下可能出现出险车辆信息有误这种异常情况的原因:1.可能是投保人在投保时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不履行如实告之义务,将虚假的车辆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在这种心怀叵测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2.可能是车辆牌照“赣J12429”被他人盗用,在这种移花接木的情况下,投保人应该报警,保险公司也可以报警。保险公司除保留报警的权利外,只能对与保单信息相符的承保车辆负责。况且,“赣J12429”车辆的保险期直到20091031日,若该车在该保险期内出险,只要车辆信息与保单和行驶证对得上号,“验明正身”后我的当事人仍然愿意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3.可能还有其他原因如登记部门错误登记、车主更换了发动机未及时去车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又没有如实告之保险公司等等。但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本案的肇事车与我的当事人的承保车辆的信息不符的情况,绝对不是我的当事人的责任。

  我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在是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理赔责任的,既然出险车辆的三个信息点都与保险合同中的承保车辆对不上号,那么完全可以确认出险车辆不是我的当事人承保的车辆,理所当然该车辆所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原告对我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的当事人没有义务进行赔付,也不能给予赔付。否则,一切都会乱套了!

  因此,本代理人请求合议庭驳回原告对我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远宏

                                                 2009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