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出台《实施办法》 封存犯罪记录——细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从今天起你就和其他同龄人一样,不必再为这件事耿耿于怀,但你一定要珍惜机会,正视人生道路,放下思想包袱,把以后的人生道路走稳、走好”。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主办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小黄(化名)如此说道。该院未成年刑事检察办公室决定对一名失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记录封存。

      20137月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小黄(17岁)、邓某发现钱包丢失,遂怀疑出租车司机文某拾得钱包拒不退还,双方发生争执,小黄实施威胁后,抢得文某约650元现金。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认定此案中的小黄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积极退赃,且有悔罪表现的,对小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小黄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后悔不已,同时也为自己犯罪的历史记录忐忑不安,心想自己的年纪还小,以后的日子还很长,深怕自己的这次犯罪记录给自己以后生活带来影响,而这次对他的犯罪记录封存使他吃了定心丸。

      20135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指导该院检察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如何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该《实施办法》共二十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的对象、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以适用犯罪记录封存为原则,以不适用为例外,全面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实施办法》要求,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发现符合封存规定的,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送达未成年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公安机关、负责审前调查的司法行政机关等留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部门;案件办理完毕后,将案件档案移交该院档案管理部门签收、封存。对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材料,严格落实保密制度。

      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实施办法》要求应由未检办负责人指定未检办成员或委托社会调查员,采取调阅原审卷宗审查犯罪事实,走访刑罚执行机构、帮教负责人及就读学校,调查申请人居住地居民,与申请人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悔改表现、认罪态度等进行考察。

      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实施办法》,是根据20123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制订的。2012314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本条是此次修改增加的规定。

      犯罪记录的存在,会给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带来一些消极影响,甚至为他们重新犯罪埋下隐患。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目的是使他们能较好的回归社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有效巩固了刑事诉讼过程中已经实现的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功能,同时还体现了刑事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专章中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比较宏观和粗放,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实施办法》的出台,让检察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有据可查、有据可依,将进一步规范承办人的办案,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