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准确把握不起诉条件 还在校学生一片蓝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起诉

      200968日下午,随着考试结束铃声的响起,萍乡二中学生谢某、陈某身心轻松地走出高考考场。他们做的第一件事,是拨通了安源区人民检察院的电话,将成功的喜讯告知该院的检察官。电话另一头的检察官李洋听着两个学生的话语,欣慰地笑了——曾经误入歧途的两个少年终于重新回归了正途。

       20076月,因朋友与他人发生矛盾,萍乡二中高二学生陈某、谢某便应朋友之邀,伙同多人持刀将对方砍伤,致一人重伤乙级、一人轻伤甲级的后果。该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并将二人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该院发现二犯罪嫌疑人均是未成年人,且均为从犯,目前都正在高中学习,对该案给予了相当的重视。承办该案的检察员李洋通过三次提审进行法制宣讲教育,到陈某、谢某所在学校及所居住的社区进行接洽、调查了解情况等大量细致工作后,在该院独创的评析报告中对本案进行了详细分析:首先,二犯罪嫌疑人具有两个法定从轻情节;其次,经过法制教育后,二人的表现发生了巨大变化,改变了原来的不良生活习惯,成绩也有较大进步。再次,二人的家庭经济条件情况均较窘迫;最后,综合结论认为若对两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有助于其恢复、回归社会。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过讨论,同意了该评析意见,决定对两人作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陈某、谢某均表示一定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据回访,后来二人均已顺利进入大学校园中,并表现良好。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追诉职权的必然结果。

       本案发生在2007年,适用的是1996年修改后、2012年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本案同时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是关于不起诉的规定。本条最初由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这一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起诉制度的上的重大改革。原来规定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被修改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不起诉,这既有利于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促使一些犯罪分子交待和揭发犯罪,而且也符合法制原则,避免了采用免予起诉所产生的未经法院审判被确定有罪的问题,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行为,明确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避免了过去实践中往往退回公安机关,由其根据关于“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作出撤案处理。修改之后,对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即可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外,2012修改还将第三款中的“扣押、冻结”修改为“查封、扣押、冻结”,这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修改,有些证据无法移动,可就此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