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无证驾驶 教训惨痛——交通肇事罪

      案件介绍:一辆黄河牌带斗大货车,嘟嘟嘟地从几十里外开往北京城,车上坐着某乡农民和几位装卸工。这车本来由司机张某驾驶,但同行的杜某觉得开车挺新鲜,也想试试。张某未加制止,痛快地把车交给了杜某。当杜某驾车行至中途,发现前方也停着一辆“黄河”,他心一慌,手脚一乱,两辆“黄河”撞到了一快。当场,一名装卸工被撞死,另一名受了重伤,有五人受了轻伤,车辆受到严重损坏。本案中的杜某和张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杜某和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将受到刑罚惩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中的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以外的公路交通和水路交通运输。对航空和铁路运输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规定在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中。与交通运输安全密切相关的概念是交通工具,关于交通工具的范围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是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肇事的,能否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笔者认为,非机动交通工具也应当视为交通工具,是否机动并不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关键在于该种交通工具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道路交通安全为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将车辆区分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两种,显然认为非机动车辆也可以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应具备如下条件:(l)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所渭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规定,包括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具体如《城布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具体可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作为如酒后开车、超速、超载行车、强行超车、错发信号等;不作为如通过交通岔道不鸣警示笛、夜间航行不开照明灯、岔道口不减速等。(2)必须发生了重大事故,即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只发生了致人轻伤等轻微后果的,不构成本罪。(3)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和发生重大事故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所谓交通运输人员,是指其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领航员、船长等)和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等。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1997年刑法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由交通运输人员扩大到所有人员。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具体而言,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刑法中所指的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而言的,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对发生重大事故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属于过失,但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本案中杜某无照驾驶汽车, 司机张某未加制止, 他俩的行为,造成“一名装卸工被撞死,另一名受了重伤,有五人受了轻伤,车辆受到严重损坏”的严重后果,在犯罪客体方面侵害了公共安全中的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犯罪主体适格,犯罪的主观方面存在过失,杜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为杜某和张某在交通运输肇事后没有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也没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所以对杜某和张某依法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当然,杜某和张某依法还应赔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民事方面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