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正当防卫行为 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

      请看案例: 李某和妻子易某已经结婚好几年了。他们一直都感情不和,总是过着吵吵闹闹的日子。有一次,他们又不知道是因为什么而吵架。这次他们吵得非常凶,并且还打了起来,最后被邻居拉开。当天晚上,易某趁李某正在熟睡,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刀子朝着李某的左胸连刺了两刀。被刺的李某惊醒之后,夺下了易某手中的刀子,顺势向易某的左胸刺了一刀。易某随即倒在了地上。李某见到易某倒在了血泪里,立刻用手机通知了易某的亲属,让他们赶快来救人。没过多久,易某的亲属就赶到了。他们一进屋就看到易某昏倒在地上,李某倒在炕上。当李某听到来的人说易某已经昏迷不醒时,又用刀往自己的左胸刺了一刀。 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易某为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利器刺击胸部伤及肺脏、肺静脉,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经过抢救而脱险。法医鉴定:李某左胸部的三处刀伤为重伤。后来经过调查,发现易某曾经在案发之前写下了其死后孩子交由他人抚养的遗嘱。

       对于这件案子的定性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易某多年来感情不和,易某的死亡不违背李某的主观愿望。因此,当易某先用刀刺伤李某的时候,李某借机一刀刺中易某的要害部位,致使易某死亡。李某不仅具有杀人故意,而且还实施了杀人行为,直接造成了易某死亡的危害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易某倒在地上后,李某立即打电话通知易某的亲属救人。这个情节说明,李某不希望易某死亡这样的后果发生,也没有放任这样的事情发生,因此李某不具有杀人故意。李某在夺下易某的刀子后,易某对李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李某不能持刀去对失去刀子的易某实施防卫,因此李某的行为也不是正当防卫。从主观要件看,李某有伤害易某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遭到易某连刺两刀的情况下,李某夺刀后顺势刺易某一刀,这种行为即不是故意杀人,也不是故意伤害,而是防卫。李某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易某死亡的后果,是防卫过当,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由于李某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伤害故意,只是出于防卫意图而导致易某死亡,因此对李某的过当防卫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的人身、财产 第四种意见认为,易某在案发前写下遗嘱,其死后要把孩子交他人抚养。这说明易某不仅准备自己死,而且还准备让李某与她一起死。在这种心态支配下,易某趁李某不备,持刀连刺李某胸部,其剥夺李某生命的企图十分明显。李某在自己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夺刀反抗,并以一刀致易某倒地,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正当防卫。

        什么叫正当防卫呢?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正当防卫作了专门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这件案子来看,易某已经抱定了与李某共死的决心,其用刀在李某胸部连刺两刀,此时,李某对易某的杀人行为实施防卫,一刀致易某死亡。无论从防卫的时间看,还是从防卫的对象看,或者是从防卫的强度看,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这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易某死亡的结果,但李某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