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自书公证两份遗嘱 自书不能改变公证——如何处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宋一民与齐彩娟于1966年结婚,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宋小钢,二儿子宋小铁。两个儿子先后长大结婚。宋一民因懂得制砖技术,1994年起先后被数家砖瓦厂聘为技术员,积攒了不少钱。1998年齐彩娟去世,大儿子宋小钢特别热心,主动请父亲与他们一起生活。起初宋小钢夫妇对待宋一民十分孝顺。2006年宋一民因年岁已高,不再外出当砖瓦厂技术员,宋小钢夫妇依旧待老人十分周到。宋一民十分高兴,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其死后,30万元存款中的l0万元由二儿子宋小铁继承外,其余存款及其他物品全部由宋小钢继承。不料,2006年秋天,宋一民患半身不遂,宋小钢夫妇开始时照料还挺细心,时间一长就厌烦了,经常给老人白眼看。宋小铁见此情形,主动要求将父亲接到自己家由他照顾。宋小铁夫妇细心周到,使宋一民脸上又露出了笑容。宋一民觉得起初立的遗嘱不妥当,于是重新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决定死后30万元存款归宋小铁所有,其他遗产归宋小钢所有。2008年宋一民去世。在清理遗产过程中,宋小铁拿出其父亲的自书遗嘱要求继承30万元存款,宋小钢则认为应按公证遗嘱继承。双方争执不下,就到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法院经过审理,驳回宋小铁的诉讼请求,而判决按公证遗嘱进行继承。

     我们认为,人民法院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法院审查,宋一民生前所立的两份遗嘱,无论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符合《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因而都是有效的遗嘱。既然两份遗嘱都有效,那么到底应该依哪份遗嘱处理遗产?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案中,宋一民立了两份遗嘱,一先一后,其后一份遗嘱目的在于改变前一份遗嘱对自己财产处理的不妥当的地方,似乎应以后一份遗嘱为准进行继承。但由于前一份遗嘱是公证遗嘱,后一份遗嘱是自书遗嘱,而自书遗嘱不能撤销、改变公证遗嘱,因而应按公证遗嘱对宋一民的遗产进行处理。这是因为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形式完备,真实性、可靠性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指出:“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所以,本案中,宋小钢与宋小铁应当按照其父宋一民所立的公证遗嘱进行继承,这样,宋小铁仅得l0万元,而宋小钢则将其余的遗产全部继承了。

作为本案的被继承人宋一民如果要有效地改变前一份公证遗嘱对自己财产处理的不妥当的地方,正确的做法是将最后一份遗嘱也到公证处去办理一下公证,那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宋一民便可以实现自己最终的遗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