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闪婚者离婚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查明,原告、被告2011年2月25日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1日仓促登记结婚,实际上共同生活只有3个月,被告就离家出走,2011年10月便开始闹离婚。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在答辩中也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双方都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实际上诉讼程序启动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符合《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的条件。人民法院应满足原告、被告的共同要求,准予离婚或者判决离婚。
二、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被告都没有列举存在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证据。被告答辩中提出的“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物质基础,无共同财产可分。
三、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子女,不存在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四、被告在答辩中要求原告“补偿人民币5万元”于法无据。《婚姻法》第四十条关于离婚时的补偿是这样规定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很显然,本案不存在上述情况,被告无权请求原告补偿。
五、被告所谓她及其母亲、弟弟送给她的嫁妆,只有一张含22个项目的清单,无证据证明,法庭上原告认可的2、4、10、11中的1个U盘、12、13、14、15、16、17、18、21、22项,原告已表态可让被告拿走。按照公平原则,被告及其家人从原告处取得的财务,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含12个项目的清单,被告当庭认可的便有2、3 、5、6、9、11项,这些财物也应该返还原告。
六、被告于2012年1月29日偷走的原告工资存折、原告婚前购买的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告的户口簿应当物归原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代理人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建议人民法院也予以支持。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胡远宏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