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家庭暴力正在实施 警察应当及时出警——公安机关未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全国不少省份都发生过因家庭暴力受害人诉其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未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造成自己的身体伤害,要求该公安机关赔偿自己所受损失的行政诉讼案件。如辽宁省沈阳市2007年有这样一个案例,该市市民彭仲()与叶卉()20045月经人介绍相识三个月后二人结婚。婚后叶卉始发现彭仲脾气暴躁,稍不顺心就动手打人。叶卉已有几次被彭仲打伤。20074月的一天,叶卉因参加同学聚会遭到阻拦与彭仲发生了争吵,暴怒之下,彭仲用绳子将叶卉捆绑起来,用皮鞭抽打。邻居听到后立即打电话报警,不料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认为这是夫妻间的家庭矛盾,当事人也未提出求助请求,派出所不好随便介入,遂未派员出警。后来,还是众邻居出面,制止了彭仲的施暴。此时,叶卉已经被殴打了一个小时左右,致使身体多处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300元。从医院回来后,叶卉在家休养了一个多星期。事后,叶卉听说了邻居曾向公安报警的事。她认为,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制止丈夫对自己施暴,公安机关未能履行其职责才使自己被打伤去就医和疗伤,公安机关应赔偿自己所受的损失。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5000元。

       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诉讼中,被诉机关以原告在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本人并未向其提出求助请求为由为自己未及时出警的行为辩解。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出警予以制止。本案被告在获知原告正在遭受暴力侵害的情况后,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以致施暴人对原告的施暴持续了一个小时,造成原告的身体伤害,原告为此花费了医疗费,也造成了误工损失;这些与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最后,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诉公安机关赔偿原告叶卉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元。

      这类案件近年来引起了公安机关、司法界和学界的普遍关注。就本案而言,最关键的问题是需弄清,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是否应及时出警制止,这是否为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履行该职责是否需以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为条件?

       从法律的规定上看,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2款、第3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不能看出,这两款条文在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时,对“家庭暴力”是作了区分的,即将“家庭暴力”分为“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和“已发生的家庭暴力”,可以认为这是两个不同阶段或状态家庭暴力。而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和对“已发生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所规定的救助(救济)措施及救助履行条件是不同的。第2款规定了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此时,公安机关的救助应是主动介入,这里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仅是一项独立的授权性规定,旨在从法律上确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请求权,而非公安机关履行“制止”职责的条件。第3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已发生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予以救助的职责:“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子以行政处罚。”此时,公安机关的救济是“被动”性介入,这里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是公安机关依法实行行政处罚的条件,可以解释为:只有当受害人提出请求时,公安机关才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从公安机关的职能上看,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是它的法定职责。从公安机关的性质上看,它是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肩负着社会治安管理、刑事案件侦查等职能,无论从制止严重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还是从及时取得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证据的角度,当家庭暴力正在实施时,公安机关都应当迅速出警,赶赴现场,制止施暴行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取证,并根据施暴人暴力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对案件作出处理。

       综上述分析可知,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履行该职责时无须以受害人向其提出求助请求为条件。公安机关无论通过什么途径获知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都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公安机关应出警制止而未出警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损失的,应当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诉公安机关在接到原告邻居报警告知其原告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后,没有及时出警制止原告丈夫的施暴,致使原告被丈夫持续殴打,因身体多处受伤而造成医疗费和误工费等损失,被诉公安机关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诉法院的判决处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