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扣押证件收取押金 违法行为将受处罚——用人单位扣押证件收取财物的违法性

      有这样一则案例:深圳某制衣公司招聘技术员,提供的薪水、各项福利待遇,均高于市场平均水平。高某前去应聘,在为数众多的应聘者中,高某表现优秀。随后公司与高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因为优秀技术员在市场上非常难求,因此各个制衣公司之间对人才的争夺也尤为激烈。深圳该制衣公司为了防止技术员的流失,便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收取了高某5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并口头约定;合同到期后,企业全部退还;合同期限内,高某一旦违约,风险抵押金将不予退还。高某上班后,制衣公司将高某的身份证扣留,说是由公司统一保管,合同期满后自然归还。      

       一日, 高某在与好友谈论工作情况时,发牢骚说:“公司待遇是不错,我也是付出了代价的,公司向我们收取了5000元的风险金,还收了身份证,说是合同期满再还,谁知道到时还不还?”好友惊讶地说:“你们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呀?你不知道吗?”在好友的指点下,高某来到公司,要求退还风险抵押金和身份证,被公司经理一口回绝:“当时不是说好了吗?合同期满再还,现在不可能给你。”高某一时没了办法。此案应如何处理?     

       这是一个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案例。就业是劳动者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力。由于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就业越来越难,有一些企业借此机会通过各种方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居民身份证是指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法律证件。不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其他证件是指除了居民身份证之外的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合法证件,如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立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自由,防止用人单位以扣押证件的手段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

       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是指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动者时,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

      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动者时以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集资费、服装费、违约金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各种财物,用人单位以上述名义收取财物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违法行为。

       立法禁止用人单位要求担保、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符合给付义务不得强制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应该遵守,如果违反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不仅要立即解除担保,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财物和证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中该制衣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收取高某风险金,属于在招用劳动者时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形,同时该公司还扣留了高某的身份证,因此该制衣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且该制衣公司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高某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寻求帮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财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为了保留技术骨干,可以通过提高劳动报酬、增加福利等合法的管理方式来实现。如果方式不合法,像案例中的企业,不但没有得到员工的认同,而目还要受处罚并被处以罚款,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