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公开谩骂人 涉嫌侮辱罪——侮辱罪

        田某因自己丈夫经常很晚才下班回家,便怀疑其丈夫与他办公室的同事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总想找机会教训教训李某。一天,田某到其丈夫的办公室,发现只有她丈夫和李某二人在室内说笑,便醋意顿生,揪住李某,把其拖出室外,指其鼻子骂她是“骚狐狸”、“臭妖精”、“不要脸”、“勾引别人丈夫”等,引起单位很多人的围观,李某哭着跑回了家。后来,田某又多次到李某单位去骂李某。有时,在街道上碰见李某,也同样以侮辱性话语咒骂李某。李某因此精神失常,曾试图自杀,因抢救及时未遂。最后,李某到人民法院控告田某的侮辱行为。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公民人格权的问题。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把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罚。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他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侮辱罪的对象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这里的他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如果不是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而是泛指,如“那里没有一个好人,个个都是贼!”“某地婊子很多!”等言语,因没有损害具体人的人格和名誉,不构成本罪。特定的人,可以是明指,也可以是暗指,以是否使公民及在场人推知是谁为标准。

       二、侮辱罪的行为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侮辱罪是一种公然犯罪,具有公然性。这里的公然,是指在众多的人面前实施侮辱行为,或者在能使众多人了解的情况下实施侮辱行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公然侮辱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只要其侮辱行为足以造成被害人人格、名誉损害的即可。侮辱行为具有以下三种形式:(l)暴力侮辱,即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2)言语侮辱,即以言语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3)文字侮辱,即以报刊、书信、出版物或者漫画等形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例如,199812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这就是一种文字侮辱。

       侮辱罪的数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严重,是指侮辱行为的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例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胯下或者作其他严重有损人格的侮辱动作;当众向被害人身上泼粪便;给被害人剃阴阳头、挂破鞋并强行游街示众;多次用极为低级下流的言词进行羞辱,致使被害人受到严重刺激而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

       三、侮辱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侮辱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如果行为人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实施符合上述特征、侮辱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侮辱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款规定,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告发的,法院才受理;被害人没有直接向人民法院告发的,法院则不受理。

        本案中,行为人田某因怀疑李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在公开场合对李某进行侮辱性谩骂,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严重损害了李某的人格和名誉,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其行为构成侮辱罪。因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之罪,所以李某应主动到人民法院去控告田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