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虚开专用发票 法构成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111月至20122月间,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雇用李某等人(均另作处理),以某市新荣服装工艺厂等12家无经营资金、无经营场地、无经营人员的虚假企业的名义,多次向税务部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17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24,虚开税款95689743.15,受票单位已抵扣税款85696546.05,骗取退税款1209216.68,所有被抵扣、骗取的税款无法追回,扣除陈某已交纳的增值税6623383.79,实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80282378.94元。同时,陈某为了掩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还利用自己的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49,虚开税款30922008.70元。陈某在为他人虚开发票过程中,以发票票面金额的0.8%5.5%不等的比例向受票单位收取开票手续费。

        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本条是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及其处罚的规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本条原第二款关于“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是该修正案减少的13个死刑罪名中的一个。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l)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兼记价款及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发票上可以直接说明增值税税金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因而购货一方可以用于作为抵扣税款的一种凭证。(2)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具体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需要指出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也可以是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是指从税务部门领购的由有关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的发票;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未经有关税务部门监制而擅自非法制造的发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无中生有,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另一种是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但是在填开发票时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其虚开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都具有营利的目的。

      被告人陈某为了赚取开票手续费或掩盖犯罪事实,为他人虚开与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