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讯问未成年嫌疑人 法定代理人应到场——讯问、审判、询问未成年诉讼参与人的特别规定
据“嘉兴在线”2013年1月16日讯,当天上午,在海宁市看守所内,海宁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的身份,参与了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贵州人,年仅17岁,因为多次盗窃手机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父母及其他亲属一直无法取得联系。为此,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与海宁市司法局进行了沟通。了解情况后,司法局认为依据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妥善保障。司法局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成员单位,有责任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随后,检察院向司法局发出了“未成年人成年亲属、有关组织代表到场通知书”。 据悉,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案例,在海宁尚属首次。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第二百七十条,对讯问、审判、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特别规定,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本款是关于司法机关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本款规定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将授权性规范变为了义务性规范,进一步加强了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参与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和审判活动中,一方面可以弥补未成年人诉讼能力局限的不足,消除未成年人心理上的恐惧和抗拒,有利于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还可以防止在诉讼活动中,由于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更为重要的是,本款规定在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或者虽经通知但因故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同案犯,到场可能发生串供等妨碍讯问、审判活动的,司法机关可以选择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这一规定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未成年人提供了保护措施,进一步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在讯问中权利的保护。通知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到场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将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原因、相关人员到场的具体情况等信息在讯问笔录、庭审笔录等文件中予以记载、说明。
根据本款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具体包括: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讯问时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对证据、案件情况和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第二款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本款是关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有权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以及有权阅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的规定。到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对办案人员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的意见,应当充分重视,如确实侵犯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讯问笔录和法庭审理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的重要载体,后者记载了全部审判活动,是合议庭分析研究案情的重要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讯问笔录和法庭笔录必须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并签名盖章,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由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可以协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笔录、法庭笔录的内容、制作过程是否真实进行核对,以保证讯问、审判的有效性。
第三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本款是关于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的规定。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可以充分照顾到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缓解其紧张、畏惧情绪,有利于保护女性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也有利于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款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本款是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的规定。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有助于法官全面地了解被告人对指控犯罪的态度、悔罪表现,更全面地了解犯罪情况和案件事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的尊重,让被告人有充分的机会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表达自己对犯罪的悔悟,也有助于对旁听民众的法制教育。未成年被告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因其在智力和表达能力上的不足,可能难以充分表达意见,因此,规定在其最后陈述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护,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定罪量刑,对案件作出正确判决。
第五款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款是关于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条相关规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遵守本条关于法定代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证人的诉讼权利,对询问过程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法定代理人或到场的其他人有权提出意见,并有权阅读询问笔录;以及询问女性未成年人,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等规定。
据参与本案的海宁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介绍,许多少年走上犯罪道路,都是因为缺乏家庭与社会的引导和关爱所致。本次指派人员参与讯问,首先是依法办事,监督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其次是能让未成年嫌疑犯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关注,认识自身的错误行为,为争取早日坦白交代,从宽处理提供帮助。少年犯罪已经是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大家的关注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