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优化教化育人环境——看守所对未成年人的优待

       走进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管理监区,监室墙上的小黑板上写满了在押人员喜欢的名人名言和自己的心得体会,书架上还摆满了各种书籍。这里像是学校的“校区”,而不是“监区”;是教化育人的“教室”,而不是单纯羁押的“监室”。自201210月起,济南市看守所专门设立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管理监区,201212月实现了对全市包括各县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集中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20123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2013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所谓“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是指被管制对象在法院裁判前人身自由受限制的一种状态。拘留,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认为,不应低估在审前拘留期间“犯罪污染对少年的危害性,“审前拘留应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而且时间尽可能短”;并提出要根据少年的身心特点,对审前拘留的某些人实行单独看管。于是,《北京规则》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审前拘留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开看管,应拘留在一个单独的监所或拘留在成年人监所的单独部分。”

       所谓“服刑”,是指罪犯在法院裁判以后执行所判刑罚的一种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状态。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实行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的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在实行、并且行之有效的监狱管理制度。所谓分别关押,是指将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予以关押。例如,将被拘留、逮捕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室关押,将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犯与成年人犯分别在不同的看守所或者监狱关押,或者在同一改造场所将其分别编队,在监督管理上实行区别对待等。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事诉讼法之外,还有很多法律法规对这一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199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对于羁押的少年人犯应当与成年人犯分押分管;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应当尽量避免把他们与屡教不改的惯犯、累犯和恶习很深的人犯关押在一起,以防止把关押场所变成未成年人被毒化教唆之地。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之所以如此规定,有以下三点原因:1.防止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交叉感染”。看守所与监狱是犯罪分子集中的地方,就像一个“染缸”。如果不实行分管、分押,那么少年犯与成年犯混居一起,天长日久,耳闻目染,难免会染上各种各样的犯罪思想,而且也容易被腐蚀、教唆。要避免出现这种不良后果,分管分押是有效的途径。2.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监管场所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他们采取区别于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使他们尽早转变思想,矫正恶习,成为遵纪守法的人。要达到这一目的,分管分押使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3.便于区别对待,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论是审前羁押期间,还是在判决后服刑期间,未成年人在学习时间、劳动时间、日常生活待遇等方面与成年犯都是不同的。如果未成年人与成年犯关押在一起,这些保护性规定在实施上就会有较大困难。分管分押是实现区别对待、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效方法。

       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教化育人环境,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的做法是值得称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