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不得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某民办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鸡胸、包茎等内容。该幼儿园的做法合法吗?

     该幼儿园的做法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本条是关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隐私是指公民不希望被他人知悉或不愿意被公开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等个人私生活领域内的事情,如私人日记、个人身体秘密。隐私一旦被他人知晓,当事人往往感到羞愧难当,在心理上引起强烈反响,有的甚至因此而结束自己的生命。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是每个公民的正当需求,也是国家和公民的责任。未成年人心理活动尚未成熟,但未成年人也会有自己的隐私,如个人的身体秘密、心理活动的私密记录(日记)、出生情况、家庭情况。个人是否存在隐私,并不能以其心理活动功能是否成熟作为评判条件。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其情感还比较脆弱,自我控制能力和心理防卫能力都比较差。其个人隐私一旦遭受侵犯,往往会造成其心理扭曲和对社会的抵触情绪,损害其身心健康。因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样应当受到保护。

       未成年人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就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的一部分。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仅仅是生活秘密,也应该包括社会事件。即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违反公共秩序,他人也无权宣扬,媒体也不能披露真实姓名、住址或者足以推断出具体是谁的信息资料。这一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和本法第五十八条都有明确规定,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新闻报导、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或者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资料。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这一规定是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的延伸。对于上述禁止性规定,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两个法定的例外:第一,如果因追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的程序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进行检查。该规定与相关刑事实体、程序法律规定相衔接。第二,对于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虽已满10周岁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精神病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代为开拆、查阅其信件、日记、电子邮件,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则无此权利。同时,即使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也不得隐匿、毁弃其信件、日记,或者私自删除其电子邮件,更不得将其内容向他人披露。

     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有隐私权,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