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编造谎言骗借款 无力偿还属诈骗——诈骗罪

        案情介绍:刁某打算与其女友去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和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旅游,苦于手头没钱。一天,刁某找到做生意的朋友施某,谎称现有一笔大生意可做,利润可观,向其借款人民币25000,约定2个月后偿还,利润对半分成。刁某得款后,即与其女友去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和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游玩了l个月才回。2个月后,施某向刁某索要借款,但刁某已将借款挥霍干净,无力偿还。施某得知事实真相,非常气愤,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对刁某判处了刑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如金融诈骗行为、合同诈骗行为等,就不能再按照诈骗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它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这种“自愿”是受行为人的欺骗上当所致,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愿。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l)虚构事实。即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无中生有”地诱使他人上当受骗。例如,谎称能代被害人购买某种廉价商品;谎称能为被害人提供某种服务;谎称能为被害人治病;以假物冒充真物;假冒和尚、尼姑,诱人奉献,骗取财物。这类诈骗,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无知,或贪财图利等不健康心理,而使之受害。虚构事实可以是无中生有地全部虚构,也可以在部分事实的基础上渲染夸张地部分虚构。(2)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部分隐瞒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告知对方某种事实,而故意不告知,使对方在受蒙蔽地情况下“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以实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构成本罪,还须达到诈骗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另外,从犯罪人主观方面看,犯罪人必须出于直接的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借款人主观上打算还款,只是由于意外原因,暂时拖欠未还,则不构成本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14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14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诈骗最低入罪门槛由19961216日司法解释规定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l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在本案中,刁某编造谎言,借款挥霍,数额较大,到期不能还款,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人民法院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无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