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有钱支付不支付 弄得不好要坐牢——恶意欠薪及拒付报酬入罪

       31岁的吉林女子柳依娇,原是某服饰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在过去一年中,她为公司接了3笔业务,按约定可拿提成4.6万元。公司的经济效益很好,账面上有不少存款。然而,柳依娇万万没有想到,为了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她却有过一段噩梦般的讨薪经历。201012月,当她第一次去讨薪时,服饰有限公司老板粟某就找人威胁她,还说“我告诉你,老子有钱,花10万元钱剁你一只手。老子就算杀个人也就两三年”。柳依娇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了此情况,政府有关部门曾责令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但该公司置若罔闻,拒不支付。而当柳依娇于20115月下旬第二次前往服饰有限公司讨钱时,竟被几名“江湖人士”围住殴打,一名喝了酒的男子还威胁要强奸她,并对其进行侮辱。柳依娇万般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服饰有限公司老板粟某的恶劣行径,并提供了证明在柳依娇讨薪中粟某及其帮凶无耻行径的秘密录音。

       干活拿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出现上述情形,一些万般无奈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常常以下跪、爬塔吊、跳楼、围堵干道等极端方式寻求讨薪的消息,不时成为热点新闻。为什么恶意拖欠工资及拒付报酬的行为屡禁不止呢?

       从总体制度环境看,讨薪难是因为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还不够明确,约束力不足,缺乏一个刚性的、明确的工资支付制度。虽然我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违反此规定的企业老板,即使被查处也只需要支付工资和赔偿金,违法“成本”很低。可以说,欠薪现象之所以长久得不到根治,关键在于企业主欠薪的成本太低。因此应加大对欠薪者的经济惩罚力度。中华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曾表示,对于少数用人单位的恶意欠薪行为,全总建议立法机关适时修订刑法,增加相关罪名,以惩处并有效遏制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现实中不断上演的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照上述规定,本案中服饰有限公司老板粟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依法应追究其恶意欠薪及拒付报酬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