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因不满十六不予刑罚 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

       2010年12月22日, 11岁的广东省从化女孩小小(化名)因为逃课被父亲用木扫把打了一顿。但就是这顿打,激发了小小心底的杀机。小小在一所废弃的房子里找到浅红色的农药后,收藏在了自己的床底下。命案当天,小小提前吃过午饭,避开了母亲的视线后,悄然将准备好的农药放进了午饭里。和往常一样,干活回家的父亲,在疲惫中端起饭碗狼吞虎咽。看到父母吃下了有毒的饭,小小跑到离家步行十几分钟远的废弃房子里,躲了起来。大约下午2点,在外躲了一个多小时的小小回到家里,看到父亲坐在凳子上休息,呈现出不舒服的状态,一个小时后,因为肚子痛得厉害,父亲直接躺在了床上。又过不久,父亲和母亲被小小的叔叔送往医院,小小一同前往。医院查明,两人的症状为农药所致,但没有人选择报警,父亲是躺在小小的床上死去的。隐匿着弑父者的身份,小小继续上学直至2011年3月16日下午。小小被警察带走后,被政府收容教养。由于当地没有专门的少年管教所,而14岁以下的少年犯重罪的情况也是及其个别的,因此,小小被送到了当时的广东省女子劳教所代管,成为该所收容的年龄最小的学员。2012年12月7日,13岁的小小走出了广东省女子劳教所。两个月后,小小和同学们一起站在小学的操场上,与他人毫无差异地参加了六年级的开学典礼。
  少年收容教养是依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所建立的一项制度,也是我国少年矫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是一种节带有强制性的特殊管教,是一种必要的社会保护措施。其目的是更好地教育、挽救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防止他们再次实施不法行为危害社会。同时,它也弥补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在家庭中接受社会化教育的不足,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政府主管部门的严格教育、管束下,重塑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也是为了教育行为人,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关于对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审批,依据1982年公安部颁发的《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规定:“对确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不满14岁等特殊情况,须报请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批。”实践中我国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执行场所一般是少年犯管教所,且须与被判刑罚的少年犯分别关押,分别管教。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l年至3年。收容教养不是刑事处罚,因而不计入刑事记录。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还是由政府收容教养,其关键在于“必要的时候”,对必要时候的理解,学理上解释纷纭。一般人认为,对必要时候理解,一是要看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程度;二是要从有利于帮教的角度考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该条第二款还做出了解除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的规定。
         小小所在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对小小实行收容教养以及解除收容教养后仍然让小小复学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这里,笔者要提醒读者注意一下收容教养与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区别:1.适用法律不同。收容教养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劳动教养的依据是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收容教育是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教养对象不同。收容教养的对象为16周岁以下的人,劳动教养对象则为16周岁以上的人;收容教育对象为14周岁以上的人。3.教养方式不同。对收容教养人员,重在教育、挽救;对劳动教养人员则实行强制劳动改造;对收容教育人员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4.劳动教养已经废止,而收容教养与收容教育仍在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