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不满十八周岁 应当宣告缓刑——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少年犯的缓刑适用

         被告人柳某,男,现年17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查明:被告人柳某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为2011年5月2日,其故意伤害行为致人轻伤乙级,归案后痛哭流涕觉得对不起受害人及其亲属,主动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表示以后一定痛改前非决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其所居住社区的干部群众也反映柳某平时在社区尊老爱幼、遇到别人碰到灾难还能主动捐款。请问人民法院在对柳某量刑时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对柳某量刑时不仅可以而且应当宣告缓刑。
        柳某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为2011年5月2日,对柳某定罪量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本条是关于缓刑的对象、条件以及宣告缓刑可以同时附加禁止令的规定。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缓刑就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刑罚。也就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实行缓刑制度,有利于改造罪犯,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了三处修改:一是对本条第一款适用缓刑的条件作了修改,将“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修改为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二是明确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三类主体,应当宣告缓刑。三是增加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对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行为做出限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于一般主体,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缓刑,从而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依据案件情况决定宣告缓刑,也可以不适用缓刑。考虑到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三类主体的特殊情况,从加强对未成年人、未出生婴儿保护的角度,基于人道主义对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角度,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上述三类主体,应当宣告缓刑。即只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就应当适用缓刑。需要指出的是,这三类主体适用缓刑也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也不能宣告缓刑。
        本案中的柳某其故意伤害行为致人轻伤乙级,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适用缓刑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柳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致人轻伤乙级,其犯罪情节较轻;柳某归案后痛哭流涕觉得对不起受害人及其亲属,并主动赔偿受害的医疗费,说明其有悔罪表现;柳某向司法机关表示以后一定痛改前非决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说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柳某所居住社区的干部群众反映柳某平时在社区尊老爱幼、遇到别人碰到灾难还能主动捐款,说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柳某适用缓刑完全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在对柳某量刑时应当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