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加强教育管理 不得歧视放任——学校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责任

      15岁的少年满某,在很小的时候就经历了父母离婚、母亲再婚。继父对他非打即骂,他从未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因此经常夜不归宿。不幸的家庭使他自卑感很强,致使他在校无心学习,经常旷课,学习成绩自然很差。因此,老师看不起他,同学冷落他,初二后他就辍学了。他开始游荡在社会上,经常光顾游戏厅、录像厅,在那里结识了许多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用满某自己的话说:在游戏厅里玩游戏的孩子有的不太好,我就是在游戏厅里学会了抽烟、打架,直至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进了监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本条是关于学校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的规定。
       不良行为是指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即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以及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由于未成年人尚处在生理、心理的发育时期,思想还不成熟,尚未定型,具有极大的可塑性。对具有上述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更不得放弃对他们的帮教。这是本条规定的学校在预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学校,是未成年人从家庭走向社会,顺利实现社会化的重要环节。学习阶段的未成年人是身体增长、情绪反应强烈、精力充沛的时期,不仅对物质需求日益增长,对精神需求增长更快。因此,学校的教育功能完整、全面地发挥是未成年人社会化顺利实现的根本保障,是防止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有效防线。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出现偏差和失误,比如,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把一切力量和精力都放在学习成绩好的学生身上,对于成绩较差、表现不好的学生则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动辄给予处分,小则记过,大则开除,把这些未成年学生推向社会,则很可能会使有些未成年人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产生有些是家庭原因,有些是学校的教育不当,不论起因如何,学校都有责任加强未成年人预防违法犯罪工作,尤其是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和管理,不得歧视。
       教育和管理是从两个方面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主要是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其具有的不良行为进行矫正。首先,学校、教师要关心他们,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对他们身上存在的不良行为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病源,对症下药,着重从心理上对他们进行矫治。绝大多数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一开始都是对学习抱消极态度,学习成绩不好,纪律涣散,慢慢地对学习失去兴趣。为此经常挨老师、家长的批评、指责甚至惩罚,自暴自弃,有的产生逆反心理,但实际上,他们的自尊心很强,对事情也非常敏感。因此,学校、教师除了在学习上帮助他们外,还应从感情上接进他们,维护他们的自尊心,了解他们的性格、爱好,尤其是要发现他们的“闪光点”,以取得共同语言,通过关心、爱护、感化以达到帮助、教育他们的目的。这种有针对性的教育是十分重要的,在此基础上,还要对他们进行严加管理。管理主要是以严格的纪律、制度约束他们,要求他们,帮助他们克服不良行为。
        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也不一定就会发展成为违法犯罪分子。未成年人可塑性强,人生道路漫长,拉一把可能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用之材,推一把也可能使他们走到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如何对待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往往会决定这个未成年人的一生。实际上,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可能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消除这些因素,不良行为可能会自动消失,也可能会因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而消失。因此,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应当歧视、排挤他们。
       在上述案例中,家庭的分裂和错误的教育方法是满某走上歧途的开始,而缺乏正规的学校教育,过早地步入社会,又进一步把他推上了犯罪的深渊。学校对于满某这样失去家庭温暖、心理上很自卑的学生,不仅没有采取适当的关怀和教育措施,反而歧视,导致该生辍学。辍学后的满某闲散在社会上无人管理、无人教育,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成了他的栖息之处,而这些场所的一些不健康因素,使他受到了不良影响,因而走上犯罪道路就是难免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