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民法典》中有关担保条款的变更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及催收保全的影响之一:物权篇
《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进行了三个方面的重要改革:一是担保物权的改革;二是新增加了居住权;三是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这三个方面的改革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及催收保全都有一定的影响。
虽然《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从法理上讲,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无论抵押财产转让到哪里,也无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是谁,抵押权人对该财产享有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条件成就时,可以追及该抵押财产并就抵押财产进行变价和优先受偿。只要商业银行合理合法规避风险,此条的规定,并不会对银行行使抵押权,保障债权实现造成太大的冲击。《民法典》该条的改变,为抵押人打开一扇门,同时也给抵押权人打开一扇窗。鉴于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而银行可以在抵押合同中设置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条件或者禁止抵押人转让抵押物。 与《物权法》规定相比,《民法典》将转让抵押物的权利,更多的交给当事人来设置。如果商业银行在抵押合同中关于转让抵押物的条款设置得当,并不会影响银行实现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