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流动商品设立抵押 价值降低遭封仓库——新的担保抵押制度动产浮动抵押

         先请看案例

        原告:张李乡农村信用合作社

        被告:豫东市明光福利果品加工厂

       豫东市明光福利果品加工厂是当地一家以农产品深加工为主要经营业务的私营企业。特别是利用当地盛产红枣的资源优势,开发生产出的“枣片”、“枣泥”、“枣饮料”等产品,市场上十分畅销。秋天,明光果品厂为了多收购原材料红枣,欲向其所在地张李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260万元人民币。

       经过双方协商,张李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意贷款,贷款期限一年,但是要求明光果品厂提供担保。于是,明光果品厂提出,要以自已一套从德国进口的流水生产线和工厂的两个仓库中的原材料、产品为抵押。果品厂的全部原材料和产品都在这两个仓库中存放。其中一个仓库储存的是原材料,另一个仓库盛放的则是产品。这些物品由于都是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物品,所以明光果品厂要求合作社同意这些物品能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流转,而企业要保证这两间仓库中始终会存放有一定价值的物品。由于果品厂的经营效益一直很好,仓库中确实时常能够有相当的货物存放,并且原材料和产品都会按时入库。经过考察,信用合作社表示同意接受明光的浮动抵押请求,双方又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且向当地工商管理局进行了登记。

       合同订立后,信用合作社立即就派遣其职员张志和李强常驻明光果品厂看守仓库,每次原材料和产品进出都要由二人核查并记录在案,并且定期向合作社汇报。

        但是半年后,由于该厂的经营人决策失误,严重亏损,极有可能资不抵债。此时,仓库中的原材料等物品也日渐出多入少,总价值日渐降低。得知此事张李乡农村信用合作社立即命令张李二人马上封库,不许产品和原材料出门。另一方面,立即通知明光果品厂要求其要么归还贷款,要么另外提供相应的资金担保。此时,明光果品厂实在是没有资金归还,也难以再提供担保,于是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实现其抵押杈。      

       该案中的抵押和我们以前我们提到的抵押类型有很大的不同,以前的一般抵押权中抵押物都是固定的,而此案中的两个仓库中的抵押物品并不固定,而是时常在生产经营中流动变化的。这就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新的担保抵押制度—动产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或称企业担保,是以企业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债权设立抵押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看,浮动抵押发生较晚,源于英国法上的浮动抵押,后为大陆法国家所仿效。而我们制定的《物权法》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规定了有中国特色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这就是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从上条规定可以看出,设立浮动抵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设立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第二,设立浮动抵押的财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三,设立浮动抵押要有书面协议,该协议一般包括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的履行期间、抵押财产的范围、实现抵押权的条件等。第四,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是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事由。第五,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由于动产浮动抵押抵押物开始并不固定,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在一个特定时间将抵押财产范围确定,使浮动抵押转换成一般抵押,抵押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   

       因此《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首先明光果品厂和信用合作社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并且经过 登记抵押权已经成立。而后来,企业经营出现问题,严重亏损,并且作为抵押物的原材料和产品总量也日益减少,这就危及了合作社的债权。此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信用社有权要求果品厂追加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以保全债权。但是果品厂既不履行债务,也不提供担保,因此,信用社可以诉请法院支持其抵押权,就合同规定的生产线和仓库中现存的物品折价或变卖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