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6死1伤广东廉江幼儿园砍人案, 幼儿园可能有什么责任

        新京报讯(首席记者 雷燕超 记者 马毅菲 薄其雨)据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通报,2023年7月10日7时40分许,廉江市横山镇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致6人死亡、1人受伤,8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杰(男,25岁,廉江市人)被抓获归案。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该案发生在一家幼儿园内,该幼儿园上级单位负责人表示,死伤者中有幼儿园师生,具体身份仍在核实。事发后,园内师生已被疏散、分流。幼儿园监控画面显示,案发时,该嫌疑人持刀进园。幼儿园上级单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相关工作人员会全力做好园内师生的善后安置问题,并加强各种防范措施,目前,相关后期工作正在进行中。

        本文拟对涉案幼儿园对死伤幼儿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做些分析。

        本案发生在幼儿园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如果该幼儿园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显然还涉及到校园内的第三人侵权责任问题。因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杰(男,25岁,廉江市人)不是幼儿园职工,而是“案发时,该嫌疑人持刀进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本条的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在其管理、教育、保护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学校未尽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时情况下,如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到位的,给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以可乘之机而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直接实施侵权的第三者追偿。 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实际上就是指是否具有过错,尽到管理职责就是没有过错,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就是具有过错。 但是过错属于主观的范畴,尽到管理职责是个客观的范畴。

       判断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主要有两种依据:一种依据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定职责,这些法定职责主要来源于一些特别法或者是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需要援引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这些机构法定职责的规定。因此这个概念实际上起到了沟通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之桥梁的作用。另一种依据就是判断过错的一般标准,即学校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所谓合理注意保护未成年人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是指学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教学或与教学有关的活动时,对明显的、可能的或可以预见的危害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所应给予的注意,和应采取的正常而有效的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预防措施。

      本案中,幼儿园安全设施到位吗?保安到位吗?教师安全培训到位吗?单从面对嫌疑人持刀进园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来看,也很难说是“尽到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