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根据图纸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 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关于竣工验收的规定

         2021年2月14日,发包方周某(甲方)与承包方某公司(乙方)签订《家庭装修合同书》,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地点为山河澜湾9-2-302室;工程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材料;工程限期90天,开工日期2021年3月15日,竣工日期2021年6月15日,合同价款48000元;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1)水电防水完工验收,(2)土建完工验收,(3)合木工大白完工验收。工程竣工之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拖延时间验收,甲方视为同意验收合格;合同生效后甲方分三次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第一次开工前三日支付65%,第二次工程过半支付33%,第三次验收合格支付2%。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资料递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三日内结清尾款;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除工期顺延外,每延交一天支付100元。除此之外,合同还约定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其他约定条款等。合同签订后,周某共支付39000元价款。在庭审中,双方对装修工程剩余尾款均无异议。现因双方对于剩余装饰尾款及违约责任发生争议,周某向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涉及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才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不仅是关系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利益的事情,还关系到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安全,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工程质量实行控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因而,本条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作出了规定。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准备交付给发包人投入使用前,由发包人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

       实践中,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

      发包人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主要是:第一,工程是否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对该项建设工程特殊的质量要求,以及为体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而在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说明书中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的具体指标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质量验收合格的,还应当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第二,承包人是否提供了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这里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一般应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工程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工程所用主要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书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档案,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等等。第三,承包人是否有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书等凭证。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当对其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以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承包人应当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书面凭证。第四,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例如,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还应做到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施工工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扫除运走,达到场清地平;有绿化要求的已按绿化设计全部完成,达到树活草青等。

       发包人应在验收后及时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就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相应修理或者改建,并承担因自身原因增加的修理、改建费用。为防止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而迟延进行验收,在实践中,如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验收报告后,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者在验收的合理期间内既不批准又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办理结算手续,支付工程款。这只是为了防止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而迟延进行验收,虽然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发包人办理结算手续,但是,这并不能免除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时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对工程进行验收的,应从合同约定的期限的最后一天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在工程建设实践中,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当及时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将竣工的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接收该工程。现实中有的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在验收后迟迟不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收到结算报告后迟延办理结算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必须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没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不仅是关系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利益的事情,还关系到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安全,因而,建设工程必须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但是,如果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除了民事责任,按照国务院2000年颂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单位还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受理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涉房屋损失未实际发生,截止目前无法确定准确的损失金额,故周某的诉请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周某主张违约金的诉请,因其自行更换入户钥匙,双方对于工程延期均存在过错,故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3元,由周某负担。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辽14民终1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