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股权出质 登记生效——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性权利而设定的质权。与权利质权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都是质权的一种。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不同之处在于,权利质权设定的对象不是动产的所有权,而是除动产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性权利,如票据、债券、仓单、存款单、知识产权、应收帐款等。

      权利质权设定的对象必须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对于法律规定的不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不可以设定权利质权。这是因为,权利质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设定权利质权的对象是不可转让的,那么在出质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仍然无法通过质权实现其债权,质权设定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不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其性质不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这类权利包括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和继承等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同时还包括对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金等的请求权。二是法律明确禁止转让的财产性权利。例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权时就要遵守该规定。   

      权利质权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与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一样,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权利质权效力所及的质物的范围也适用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对于股票设定的质权,质权人有权收取股票的分红、股息、配股等孳息。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质权的种类主要有票据质权、债券质权、存款单质权、仓单提单质权、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帐款质权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质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质权包括对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设定的质权、对保险单设定的质权、对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退税款设定的质权等。  

      下面举一个以股权出质的案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一部门经理甲想购买一辆小轿车而急需借款,便找到其朋友乙要求借款7万元,并承诺10个月内归还。乙随即将7万元交给了甲,甲给乙出具了借据。事隔三个月,乙为了到期能按时收回借款,便要求甲为借款7万元提供担保。甲随即将其所有的本公司的以当日股市行情的价值75000元的股票交于乙,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在本市证券交易所办理出质登记时受阻。借款到期后,乙便要求以价值75000的股票优先受偿。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乙对该股票是否享有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担保法也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甲与乙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该合同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并没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质押登记。而法律规定,质押合同自合同双方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甲与乙签订的质押合同并没有生效,乙对该股票不享有质权,即乙无权要求就该股票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关于股权出质登记的规定与《公司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是有一些不同的。物权法根据股权是否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规定了两种股权出质登记的形式:对于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对于以没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而《公司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的解释则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对于这种矛盾,应当以新颁布的物权法为准,对于以没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