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7.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推荐《有法有天》

           据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向读者推荐“远宏说法”系列丛书之《有法有天》,称该书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最新法律法规,普及最新法律知识,时代感强。贴近生活,由案说法,以法析案,通俗易懂。《有法有天》以小见大,系统介绍,触类旁通,法理性强。可供法律专业的学生、教师、律师及其他非法律专业人士阅读。        上海检察           http://t.qq.com/p/t/21663101164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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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6.兼职法制副校长作首次法制讲座

           2013年9月27日下午,萍乡中学多功能会议室座无虚席。各年级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的学生干部共计300余人,在此聆听该校新任兼职法制副校长胡远宏律师的法制讲座。胡远宏以《学法守法用法,迎接法治中国的灿烂明天》为题,首先阐述五千年文明古国已进入从人治走向法治的时代的观点,指出: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并首次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党代会的报告;引领时代潮流的领袖团队具有法律人之特点; 中国已经迎来五千年以来前所未有的新的时代。      接着,胡远宏提出中国青年应顺应时代的潮流,做法治中国建设的促进派的建议:中国青年应该认识到,法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国梦的制度保障;中国青年应自觉学习法律,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中国青年应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用法止纷争;中国青年应大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善自我维权;青年干部应自觉培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讲座受到与会学生的热烈欢迎,听到动情处,同学们多次情不自禁地跳起来欢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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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5.为《昭萍党建》“党员干部与法”栏目撰稿

           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预防职务犯罪,由中共萍乡市委组织部主办的《昭萍党建》杂志从2013年第3期起,开辟了“党员干部与法”栏目,特邀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资深律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远宏说法”系列丛书作者、萍乡十大法治人物胡远宏同志主笔撰稿。“党员干部与法”栏目2013年第3期首发文章为:共产党员须做守法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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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远宏说法2016年十件大事

    一、2016年2月19日(猴年正月十一日),胡远宏在萍乡中学新学期开学教师大会上发表题为《拥抱法治的春天》的讲话,其中提到萍乡中学作为百余年老校和江西省优秀重点中学,百余年来培养出了六万余名优秀学子,其中不乏院士、将军、党政高级干部、各领域杰出人物,但似乎至今尚未出现法学领域的杰出人物。建议萍乡中学顺应时代潮流,将卓越法律人的启蒙教育列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打造卓越法律人之摇篮。为百年老校增异,为优秀重点添彩。 二、2016年4月15日,胡远宏应邀为萍乡中学教师作题为《增强法治观念,自觉守法依法执教》的法治讲座。胡远宏在介绍了基本法治观念的基础上,着重对与学校教育有关的法律作了提示和讲解,包括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教育行政法律、与教育有关的民事法律、与教育有关的刑事法律、与教育有关的社会法律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  三、2016年4月20日现场当面免费为萍乡中学教职员工解答法律咨询问题十余人次,全年通过电话网络等通讯方式免费为萍乡中学教职员工提供法律咨询数十人次。 四、5月27日,胡远宏应邀为萍乡市第九中学(田家炳中学)教师作题为《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执教》的法治讲座。胡远宏着重对与学校教育有关的法律作了提示和讲解,包括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教育行政法律、与教育有关的民事法律、与教育有关的刑事法律、与教育有关的社会法律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对该校最近发生的一些涉法事件发表了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2016年6月2日,胡远宏应萍乡市司法局邀请,以法学专家的名义,参加《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座谈会。会上,胡远宏对《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简称七五普法规划)发表意见认为,这个七五普法规划既符合中央的总体要求,又具有萍乡特色,是一个比较好的普法规划。同时,胡远宏对七五普法规划讨论稿的某些条文提出修改意见。最后,胡远宏就自己作为民间普法工作者目前所作的一些工作和准备要做的工作通报了情况。   六、2016年7月1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第三卷《法佑少年》出版发行。  七、2016年7月 29 日,胡远宏应邀为萍乡市司法局及全市三县二区司法局干部作题为《增强法治观念 提高法治素养》的法治讲座。 相关链接:http://www.9ask.cn/pingxiang/lvxie/77904.html  八、2016年11月1日,萍乡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县区普法办、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萍各单位发出《关于推荐征订“远宏说法”丛书的通知》,积极推荐该套丛书作为“七五”普法宣传教育参考资料。 九、2016年11月5日,胡远宏作为领队,带领上海君赛律师事务全体律师,参加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和上海市律师协会静安区工作委员会举办的“携手共进、律动静安”——第一届静安律师运动会,上海君赛律师事务荣获该次运动会优秀组织奖。 十、2016年12月28日,胡远宏被选聘为萍乡市人大常委会首批首席立法咨询顾问。 相关链接:http://www.pxspc.gov.cn/content/?1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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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远宏说法"2015年十件大事

               一、2015年1月13日,上海君赛律师事务主任胡远宏为本所人员上了一天法治课。胡远宏以“增强法治观念,做好法律服务”为题,从法治的基本观念、法治的精髓是什么、为什么十八大会首次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党代会的报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律师能帮客户做什么、客户会见记录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      二、2015年3月20日,萍乡广源大厦门前的大幅电幕子屏上显示“热烈欢迎《远宏说法》走进建设银行银企联谊会”。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主任胡远宏律师为参加联谊会的民营企业家和建设银行工作人员作法律知识讲座。胡远宏首先简要为大家讲解了法治的基本知识。然后着重向大家详细阐述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讲座受到参加联谊会的民营企业家和建设银行工作人员的一致好评。 三、2015年3月24 日,中国法学会官方网站省级法学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题报道,近年来《远宏说法》作为发源江西的一个普法栏目,每年均写进了江西省法学会年度工作总结。如江西省法学会2013年度工作总结称:指导萍乡市法学会在《昭萍党建》、《城市周刊》等刊物和萍乡政法网上开辟“党员干部与法”、“远宏说法”栏目以及法学研究专栏。又如江西省法学会2014年度工作总结称:借助现代网络新媒体,通过“党员干部与法”、“远宏说法”、“政法在线”、“宪法宣传日”等栏目,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 四、胡远宏被聘为萍乡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咨询专家。企业家可通过该信息化服务平台向胡远宏律师咨询企业法律问题。   五、2015年3月27日,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主任胡远宏律师在上海市律协35楼报告厅,出席了由上海市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的“互联网+法律”行业研讨会。自2007年4月30日《城市周刊》开辟了“远宏说法”专栏后,2008年11月5日, “远宏说法”国际互联网网站开通, 2014年6月,“远宏说法”国际互联网网站(网址:www.huyuanhong.com)全新改版,将网站版面重新划分为11个版块,已发法治文稿五百余篇。 六、2015年4月28日下午,胡远宏律师在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大楼,为上海市部分中小企业负责人作《当前企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专题法治讲座。胡远宏律师紧扣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稳增长调结构的紧要之年的特点,从三个方面对当前企业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和讲述:一是当前企业法律风险的来源及危害;二是当前企业常见的十大法律风险及单项防范;三是怎样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讲座中间的茶歇和结束后,胡远宏等律师还接受了参加讲座的部分企业负责人的法律咨询。  七、2015年5月13日下午,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聚源大厦2楼举办法律专题讲座,聚源大厦各大企业负责人参加。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主任胡远宏律师坐镇讲座,他结合2015年的新形势,为各企业主分析讲述了当前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的重要问题。在座各位听的非常入神,频频点头。 八、2015年6月13日,“远宏说法”微信公众号开通,首发《在普法中收获快乐》。该微信公众号开通后受到读者喜爱,已逐渐被国内外读者订阅。国内如北京、上海、河南、湖北、山东、江西等地,国外如阿尔巴尼亚、冰岛 、厄立特里亚等地,都不乏“远宏说法”微信公众号的热心读者。有的读者还通过远宏说法微信公众号公布的联系方式,向胡远宏律师咨询法律问题。 九、《城市周刊》“远宏说法”普法栏目,创办超过八年,发稿超过400篇。 十、2015年8月14日,胡远宏应邀为萍乡市政协机关作“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迎接法治中国的灿烂明天”的法治讲座。讲座紧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政协工作特点,分别从法治的基本观念、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增强公民法治观念和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的途径和方法等五个方面进行阐述。萍乡市政协在家的领导和机关干部聆听了法治讲座(相关链接  http://www.jxpxzx.gov.cn/?p=1199) (2015年12月11日,上海市闸北区法律援助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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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官网设“远宏说法”网站链接

         自2013年1月以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官方网站便在醒目位置设立了该社出版的“远宏说法”系列丛书作者胡远宏律师“远宏说法”专题网站链接。网友点击本网站首页中部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网站首页的图标后将网页上提到底,或者点击该网站域名http://www.npcpub.com/,在该网站主页的底部醒目位置就可以看到“远宏说法”网站链接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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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为中共萍乡市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上法治课

          2014年6月30日上午,胡远宏律师应邀为中共萍乡市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上法治课,课题为《敬畏法律、敬重人民、努力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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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点评2012-2013萍乡市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例10

                                                                      学生勤工俭学受欺  “娘家人”伸正义暖心                 承办单位:萍乡市总工会法援工作站                 承 办 人:   彭 磊               【案由】劳资纠纷        2012年6月15日,萍乡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来了3名腼腆的女生,她们来自市内两所中专院校,因为家境贫寒,3月份她们一同应聘在一家烟酒商行勤工俭学,晚上被安排在超市做导购员,白天课余时间发传单和偶尔送送货,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薪800元。可是工作第二个月后,老板以今年销售额下滑为由,只发600元工资,而公司其他员工,仅超市导购的收入就是月薪1200元,严重的同工不同酬让女生们感觉被骗,也让满腔热情第一次走出校门,踏入职场的女生们束手无策,无奈之下她们找到了工会法律援助机构。        承办人接受任务后立即走访了相关超市和学校,发现这家商贸行利用学生急于寻找兼职工作的心态,经常到校园粘贴招聘小广告,并利用学生对劳动保护法规的不熟悉,把他们视为廉价劳动力,经常克扣、拖欠工资报酬;有时还以押金的名义向外地学生收取一定的费用。由于学生社会经验少,加上不愿惹事生非的心态,老板屡屡得逞,受骗的学生不下15人,且多是家在偏远山区的穷困孩子。        承办人约见了这家商贸行老板,老板说学生不是正式工,商行提供学生社会实践的机会,最多只能参照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承办人据理力争,学生们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法律并没有禁止大中专院校学生就业的规定。公司虽称女生们在该商行属于实习,但公司已经和学生们口头约定了800元月薪,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有法律效力,并且已经发放了第一月的工资800元,因此女生们在商行并非实习,而应属于务工,应该同工同酬。        在校学生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具有争议性。为了能调解成功,承办人还邀请了劳动监察和当地政府工作人员一同对商行老板晓之以理:学生原本贫寒,作为企业家应有济困助学的社会责任,克扣学生工资传出去,不仅对今后招工不利,公司的业务和形象也会受影响。           经过三次协商,最后,商行老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仅补发了这3名女生的工资,还退还了以前收取的学生押金及欠薪。       【简要点评】在校学生是否适格劳动关系的主体,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了能最大限度维护好弱势群体的权益,工会法援人员联合各有关部门参与协商,力促调解。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工会法律援助人员不仅仅是简单的为提出申请的3名女生撑腰说话,更重要的是注重通过个案关注群体,注重最广泛劳动者侵权案件的挖掘和维权工作。(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特约专家点评:胡远宏) (附编者按: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经济困难人群或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是法律界的希望工程、阳光工程。自2009年江西省政府将法律援助纳入民生工程以来,萍乡市法律援助工作始终坚持用心打造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全力创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为老百姓办理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为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和促进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好每一个案件,帮助青少年及广大公民了解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本栏目特连续刊发萍乡市2012-2013年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例,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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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点评2012-2013萍乡市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例9

                                                                     农民工遭工伤单位打太极                                                                  法援人历四步步步有成效               承办单位:江西亿仁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 文 建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高坑煤矿井下打巷道工程,与住所地在安徽省淮北市的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三建)签订了《施工合同书》,萍乡籍承包人曾某代表中煤三建全权负责该工程项目,并组织张世雄(户籍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等农民工三十余人在高坑煤矿井下进行施工,但中煤三建与张世雄等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月某日,张世雄在上班时被耙渣机倾翻压伤,因医药费、工伤待遇等没有着落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受理此案后,分四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一步找到中煤三建的项目承包人曾某,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服其交纳了全部医药费。        当中煤三建以没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拒绝向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鉴定时,律师便实施第二步,向萍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下达裁决书:认定中煤三建与张世雄劳动关系成立。        当中煤三建不服该裁决书,并先后向安源区法院、萍乡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上诉,律师不厌其烦,沉着应战实施第三步,最终取得胜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张世雄与中煤三建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胜诉之后,法援律师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经萍乡市劳动局认定张世雄属于工伤,经萍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       当中煤三建不愿承担工伤待遇的各项赔偿时,律师继续为张世雄承担法律援助的第四步,就张世雄的工伤待遇问题,先后在萍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安源区法院一审、萍乡中院二审进行诉讼,最终张世雄如愿以偿,拿到全额工伤赔偿金。       这起工伤赔偿案在法援律师的努力下,历尽艰辛,走完全部诉讼程序,以圆满结束而告终,最大限度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简要点评】本案中的农民工张世雄户籍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用人单位中煤三建在安徽省淮北市,而工作地点在江西省萍乡市,为了能最大限度维护好弱势群体的权益,我市法援律师倾尽全力,寻找证据,沉着应对,分四步步步为营,将不愿承担法律责任的用人单位逼到无法招架的地步,最终达到了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目的。(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特约专家点评:胡远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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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点评2012-2013萍乡市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例8

                                                                            送水工偶遇化学桶爆炸                                                                         法援工作者巧搭台调解           承办单位:上栗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林   明         【案由】身体权纠纷         梁某在家中加工生产胶水销售到各花炮厂用于产品封装,一次到他销售胶水的业务往来单位某花炮厂回收已用完的胶水空桶时,错拿了某花炮厂自用的化学用品专用桶﹙因桶的外形一样﹚。2010年11月28日下午,送水工荣某送桶装饮用水到梁某家中,梁某正在家中清理从某花炮厂回收的空桶,突然空桶发生爆炸,导致荣某会阴部外伤、双下肢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异物残留,梁某也受轻微伤。2010年12月3日上午,荣某的家属数十人到梁某家讨要说法,要求梁某支付医疗费抢救荣某,并且情绪十分激动,而梁某家也聚集几十名亲友,称爆炸的化学品专用桶是某花炮厂退回的空桶,医疗费不能由梁某一方承担,双方摩拳擦掌,一场群体性斗殴事件一触即发。        荣某在情绪稍微稳定后来到上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并申请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上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林明同志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就相关的法律法规向荣某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接受荣某的委托,承担了帮助荣某解决该纠纷的法律援助工作。        荣某2011年4月11日出院,用去医疗费拾万余元,并于2011年8月12日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贰万元”,因该花炮厂的负责人系浙江客商,长期在浙江居住,多次联系两当事人要求就伤残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2012年3月23日,上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及村调委会干部到镇人民调解室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分别单独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向他们反复详细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告之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援助人员着重从《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据理力争,要求梁某和花炮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伤者家庭的具体情况,给予最大的考虑。通过反复磋商,最终达成18万元的赔偿协议。 【    简要点评】受害人在矛盾双方尖锐对峙的情况下能主动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是解决矛盾的明智选择;法律援助机构多方协调,及时控制了事态的扩大,并使矛盾最终得到了解决,避免了一起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受伤者的合法权益和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特约专家点评:胡远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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