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举办法治讲座

            2009年12月18日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举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执法为民》讲座,特邀胡远宏主讲。           该讲座的提纲如下: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一)法治的含义           1.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2.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3.法治一词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二)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依法治国          2.执法为民          3.公平正平          4.服务大局          5.党的领导           二、为什么要坚持执法为民       (一)我们的政权是为谁而存在的——我们的政权是为人民而存在的       (二)执政为民究竟是为了人民的什么——从法律上回答:执政为民就是为了人民的权利       (三)实现好人民的权利的重要保障是什么——要实现好人民的权利的重要保障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       (四)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什么——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          1.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2.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3.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            三、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            (一)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          1.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          2.执法为了人民          3.执法依靠人民            (二)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1.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2.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           3.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4.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         (三)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1.执法理念文明         2.执法制度文明         3.执法行为文明         4.执法形象文明          四、学法、知法、守法,是每一个执法人员终身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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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萍乡市进一步部署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工作

          2009年7月29日,萍乡市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首席法学专家座谈会在萍乡市司法局6楼会议室举行。12名首席法学专家参加了座谈会,市司法局副局长胡安萍、糜婧出席会议。       会上,胡安萍副局长宣读了《萍乡市规范预防和依法处置医疗纠纷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传达了7月2日召开的全市规范预防和依法处置医疗纠纷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并向与会的法学专家介绍了市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一年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今后的工作任务。糜婧副局长宣读了市司法局《关于聘请胡远宏等12名同志为萍乡市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首席法学专家的通知》,向12名法学专家颁发了聘书。胡远宏等12名法学专家对如何发挥法学专家优势,做好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工作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各自独特的见解。        最后,胡安萍副局长对在座的法学专家提出了要求。一是希望法学专家们尽快了解医患纠纷专业调解的情况,熟悉工作程序。二是要求法学专家在参与调处医患纠纷中要遵守律师的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做到公道正派和公平公正。三是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努力为医患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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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萍乡市一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举办房地产法讲座

              2009年9月9日上午,萍乡市一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特邀胡远宏为其员工作房地产法讲座。           胡远宏在讲座中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分析了商品房买卖关系的法律性质,指出了商品房销售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最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阐述。在讲座中,胡远宏解答了员工即时提出的有关法律咨询,整个讲座持续三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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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萍乡市公路管理局举办合同法讲座

            2009年6月12日下午,萍乡市公路管理局举办合同法讲座,特邀胡远宏律师主讲。         胡远宏在讲座中首先指出,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应用和接触最为广泛的法律之一,我们每天都要与合同打交道。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现代社会就是一个合同的社会,现代人总是生活在合同关系之中。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生产经营离不开的法律,是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是人人都要明白的法律。         接着,胡远宏从九个方面对合同法知识进行了介绍:一、合同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什么叫合同?合同和契约是否同一概念;三、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的首要问题——核实主体资格、防范法律风险、谨防上当受骗;四、合同的内容;五、如何约定合同的定金条款;六、合同的效力;七、合同的履行;八、违约责任;九、合同纠纷和争议的解决。        讲座者以饱满的热情、风趣的语言,联系实际,以案释法,深深地打动了在场的每一位听众。虽然时值芒种夏至季节,最容易疲劳,但是市公路管理局系统的八十多位干部职工自始至终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认真听讲,认真记笔记,无人讲小话,无人打瞌睡。一口气听了两个半小时的讲座还有意犹未尽之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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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大唐幼儿园举办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

            2009年1月16日上午,中国教育学会附属萍乡市大唐幼儿园举办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特邀请胡远宏主讲。讲座讲解了未成年人的概念、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未成年人的有关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责任,着重从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和谐发展、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六个方面谈了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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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为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说法

          应萍乡市人事局的邀请,2008年12月20日上午,胡远宏在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培训班上,给学员们作了题为《学法知法用法,增强法治理念》的法治讲座。讲座介绍了什么叫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民法、刑法的基本知识,启发学员养成并遵守爱国爱民、爱岗敬业、好学上进、诚信为本、遵纪守法、开拓创新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鼓励学员终身学法用法,为民服务,完善人格,不断追寻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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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城市之声“12.4”报道

           2008年12月4日是全国第24个法制宣传日。为了进一步熟悉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萍乡市广播电视局组织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集中学习。邀请了市广电局总法律顾问、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远宏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和重点解读,对《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背景、适用范围、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分类和必要条款、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辅导和分析。         这种集中学习和辅导对于预防和解决各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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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萍乡市总工会举办《劳动合同法》讲座

          2008年11月21日下午2点半至4点半,胡远宏应邀到萍乡市总工会作《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胡远宏从以下方面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介绍:       一、《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三、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       四、劳动合同的分类和必要条款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       六、解除劳动合同和无效劳动合同情形       七、终止合同       八、集体合同       九、规章制度       十、劳务派遣和其他用工形式          十一、工会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责任。           萍乡市政协副主席、市总工会主席卢绍增,市总工会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三十多人听取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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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为全市初任公务员说法

          2008年11月12日下午2点30至5点20分,应萍乡市人事局邀请,胡远宏在市委党校五楼大教室为全市2008年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作题为《关于依法行政的若干问题》的法制讲座。来自市直各部门、五个县区31个单位的82名新录用公务员聆听了讲座。        在讲座中,胡远宏从依法行政依的是什么法、依法行政的涵义、我国依法行政的历史回顾、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的基本制度、学法守法用法做依法行政的优秀公务员等六个方面对依法行政进行了阐述。在近3 个小时的讲座中,82名新录用公务员聚精会神认真听讲,无一人讲小话。大家觉得听了这个讲座强化了法治理念,对各自走上公务员岗位后依法行政有较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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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胡远宏上北京说法

            2008年6月25日、26日,胡远宏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邀请上北京说法。        事情是这样的,为保障广播电视设备安全,打击破坏广播电视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拟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起草制定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总局商请江西省广播电视局起草司法解释建议稿,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即委托曾长期从事广播电视技术管理工作且又熟悉法律的胡远宏起草该司法解释建议稿。胡远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起草工作,将草稿交付总局。       2008年6月25日、2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在北京召开《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建议稿)》草案起草会议,来自江西、吉林、黑龙江、福建、新疆五个省、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的代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公安部的领导及有关司局处室的专家、干部参加了会议。       胡远宏作为执笔起草人,在会上发表了讲话。他说,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建议稿)》,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关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规定。该罪在1979年《刑法》第111条已有规定,但罪状表述有所不同,为“破坏广播电台、电报、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罪名为“破坏通讯设备罪”。1997年《刑法》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将该罪的罪状调整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名也相应地调整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均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或者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分别定罪量刑。        胡远宏提出,起草《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要考虑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共性,两罪均规定在《刑法》第124条同一条文中,且后者已有(法释[2004]21号)司法解释。因此要考虑前者司法解释与后者司法解释的协调与平衡,尤其是数字上的协调与平衡。二要考虑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不同点,当前,广播电视在公共安全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在很多时候高于公用电信,一天不使用公用电信大部分人可以忍受,但一天不听广播不看电视大部分人不能忍受。因此,量刑时某些数字的起点应尽可能地比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低一点。三是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量刑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损失方面考虑,应侧重于其破坏行为对党和政府喉舌、对人民群众正常的精神文化生活的影响、破坏所带来的损失。        胡远宏的意见得到了与会人员的高度重视和好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余爱群私下对胡远宏说:“前辈,您一开口就不同凡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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