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萍乡市一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举办房地产法讲座

              2009年9月9日上午,萍乡市一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特邀胡远宏为其员工作房地产法讲座。           胡远宏在讲座中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分析了商品房买卖关系的法律性质,指出了商品房销售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最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阐述。在讲座中,胡远宏解答了员工即时提出的有关法律咨询,整个讲座持续三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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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萍乡市公路管理局举办合同法讲座

            2009年6月12日下午,萍乡市公路管理局举办合同法讲座,特邀胡远宏律师主讲。         胡远宏在讲座中首先指出,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应用和接触最为广泛的法律之一,我们每天都要与合同打交道。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现代社会就是一个合同的社会,现代人总是生活在合同关系之中。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生产经营离不开的法律,是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是人人都要明白的法律。         接着,胡远宏从九个方面对合同法知识进行了介绍:一、合同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什么叫合同?合同和契约是否同一概念;三、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的首要问题——核实主体资格、防范法律风险、谨防上当受骗;四、合同的内容;五、如何约定合同的定金条款;六、合同的效力;七、合同的履行;八、违约责任;九、合同纠纷和争议的解决。        讲座者以饱满的热情、风趣的语言,联系实际,以案释法,深深地打动了在场的每一位听众。虽然时值芒种夏至季节,最容易疲劳,但是市公路管理局系统的八十多位干部职工自始至终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认真听讲,认真记笔记,无人讲小话,无人打瞌睡。一口气听了两个半小时的讲座还有意犹未尽之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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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大唐幼儿园举办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

            2009年1月16日上午,中国教育学会附属萍乡市大唐幼儿园举办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特邀请胡远宏主讲。讲座讲解了未成年人的概念、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未成年人的有关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责任,着重从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和谐发展、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六个方面谈了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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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为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说法

          应萍乡市人事局的邀请,2008年12月20日上午,胡远宏在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培训班上,给学员们作了题为《学法知法用法,增强法治理念》的法治讲座。讲座介绍了什么叫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民法、刑法的基本知识,启发学员养成并遵守爱国爱民、爱岗敬业、好学上进、诚信为本、遵纪守法、开拓创新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鼓励学员终身学法用法,为民服务,完善人格,不断追寻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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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城市之声“12.4”报道

           2008年12月4日是全国第24个法制宣传日。为了进一步熟悉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萍乡市广播电视局组织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集中学习。邀请了市广电局总法律顾问、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远宏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和重点解读,对《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背景、适用范围、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分类和必要条款、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辅导和分析。         这种集中学习和辅导对于预防和解决各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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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萍乡市总工会举办《劳动合同法》讲座

          2008年11月21日下午2点半至4点半,胡远宏应邀到萍乡市总工会作《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胡远宏从以下方面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介绍:       一、《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三、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       四、劳动合同的分类和必要条款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       六、解除劳动合同和无效劳动合同情形       七、终止合同       八、集体合同       九、规章制度       十、劳务派遣和其他用工形式          十一、工会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责任。           萍乡市政协副主席、市总工会主席卢绍增,市总工会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三十多人听取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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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为全市初任公务员说法

          2008年11月12日下午2点30至5点20分,应萍乡市人事局邀请,胡远宏在市委党校五楼大教室为全市2008年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作题为《关于依法行政的若干问题》的法制讲座。来自市直各部门、五个县区31个单位的82名新录用公务员聆听了讲座。        在讲座中,胡远宏从依法行政依的是什么法、依法行政的涵义、我国依法行政的历史回顾、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的基本制度、学法守法用法做依法行政的优秀公务员等六个方面对依法行政进行了阐述。在近3 个小时的讲座中,82名新录用公务员聚精会神认真听讲,无一人讲小话。大家觉得听了这个讲座强化了法治理念,对各自走上公务员岗位后依法行政有较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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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胡远宏上北京说法

            2008年6月25日、26日,胡远宏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邀请上北京说法。        事情是这样的,为保障广播电视设备安全,打击破坏广播电视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拟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起草制定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总局商请江西省广播电视局起草司法解释建议稿,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即委托曾长期从事广播电视技术管理工作且又熟悉法律的胡远宏起草该司法解释建议稿。胡远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起草工作,将草稿交付总局。       2008年6月25日、2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在北京召开《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建议稿)》草案起草会议,来自江西、吉林、黑龙江、福建、新疆五个省、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的代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公安部的领导及有关司局处室的专家、干部参加了会议。       胡远宏作为执笔起草人,在会上发表了讲话。他说,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建议稿)》,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关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规定。该罪在1979年《刑法》第111条已有规定,但罪状表述有所不同,为“破坏广播电台、电报、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罪名为“破坏通讯设备罪”。1997年《刑法》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将该罪的罪状调整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名也相应地调整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均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或者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分别定罪量刑。        胡远宏提出,起草《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要考虑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共性,两罪均规定在《刑法》第124条同一条文中,且后者已有(法释[2004]21号)司法解释。因此要考虑前者司法解释与后者司法解释的协调与平衡,尤其是数字上的协调与平衡。二要考虑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不同点,当前,广播电视在公共安全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在很多时候高于公用电信,一天不使用公用电信大部分人可以忍受,但一天不听广播不看电视大部分人不能忍受。因此,量刑时某些数字的起点应尽可能地比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低一点。三是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量刑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损失方面考虑,应侧重于其破坏行为对党和政府喉舌、对人民群众正常的精神文化生活的影响、破坏所带来的损失。        胡远宏的意见得到了与会人员的高度重视和好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余爱群私下对胡远宏说:“前辈,您一开口就不同凡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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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萍乡市安源区举办2008年度文化经营业主法律法规培训班

           为进一步提高文化市场经营业主的法律水平和守法经营意识,积极构建平安和谐的文化市场,努力营造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2008年10月25日,安源区组织举办了全区文化市场经营业主2008年度法律法规培训班。辖区内所有的网吧、歌舞娱乐、音像制品和印刷行业的200余名经营业主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采取邀请法律专家进行专业授课、经营业主自学等多种形式。          上午,特邀《萍乡广播电视报城市周刊》“远宏说法”栏目撰稿人胡远宏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          在讲座中,胡远宏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未成年人的有关权利、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责任、家庭保护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基本要求、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特别是在社会保护方面,胡远宏强调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隐私权、人身权、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等合法权益。胡远宏联系实际、以案说法论述了改善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设施、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预防和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禁止使用童工和对未成年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救助和保护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        在司法保护方面,胡远宏介绍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些特殊规定,如: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讯问或询问未成年人时通知其监护人到场;保护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名誉;限制媒体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宣传报道等等。此外,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羁押和服刑的未成年人有关权益的保护、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利保护、对撤销不合格的监护人资格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特殊的规定。        培训班要求文化市场经营业主要站在对社会负责、对下一代负责、对自己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注重学习方法,确保学习效果,增强责任感,树立合法、文明、安全、规范的经营意识。       通过此次学习,有利于广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守法意识,增强广大经营业主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经营理念,有利于进一步有效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为该区今后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萍乡市安源区文化广播电视局: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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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举办《物权法》讲座

          《城市周刊》讯:实习生 刘婷报道:2008年4月25日下午,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邀请本刊《远宏说法》栏目(见第十一版)作者胡远宏作《物权法》讲座。该讲座就什么叫物权、物权法的价值和功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产浮动抵押、占有等问题,联系实际做了讲解。         在讲座中胡远宏还阐述了以下法治理念:        今天我们所讲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物权都是人民的权利。执政为民的中国共产党人,无疑以实现人民的权利作为我们全部工作的基础。        执政为民有两个判断,一个是政治上的判断,就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一是法律上的判断,就是为了人民的权利。政治上的判断一定要转换为法律上的判断,否则政治上的判断就是一句口号。        执政为民从法律上回答就是为了人民的权利。我们每一个公民、国家机关、社会主体都在守法,守法的本质就是鼓励人民大胆的行使权利,法制的全部环节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执政为民。         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是每一个公民特别是国家公务员的终身课题。公务员的基本义务是下级服从上级,公务员的根本义务应该是全面服从法律。         讲座由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徐强萍主持,市委办机关工作人员三十余人听取了讲座。                                                                                                     200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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