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一年禁入酒吧 两年禁止饮酒——禁止令

      201126日晚,刘某在GAGA酒吧消费时盗窃他人财物6300余元。在庭审听证程序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刘某情况作了介绍,对其适用缓刑表示认同。当地派出所表示愿意接受刘某回社区矫正,刘某父母也表示会做好刘某的日常管理工作。考虑到刘某无固定职业,且又有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的习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153日,在对其判处有徒徒刑6个月,缓刑l年的同时,发出“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酒吧、游艺娱乐等消费场所……”的禁止令。

       2011l23日晚,魏强酒后殴打工友刘某、孙某等,并将一建材公司伸缩防盗门推坏,继而持石块随意打砸过路人刘某及出警民警汤某。法院在听证中了解到,魏强日常工作积极,与邻和睦,但有贪杯酒乱行为。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和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53日,在依法判处魏强犯寻衅滋事罪缓刑的同时,发出“被告人魏强在两年的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饮酒……”的禁止令。

上述两份禁止令分别是上海、徐州在20115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发出的首份禁止令。

       20115l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新增了有关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修正后的《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分别规定,对管制犯或者缓刑犯,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何为“特定”,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因为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难以在法律中作出详尽规定,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是根据个案中犯罪的性质、情节,行为人犯罪的原因,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被害人免遭再次侵害、预防行为人再次犯罪的需要等情况,在判决时作出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令,可以只涉及一个方面的事项,如只禁止行为人从事特定活动,也可以同时涉及三个方面的事项,即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持定的人,具体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确定。法律规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作出禁止令,并非所有案件均要作出禁止令。是否作出禁止令, 裁量权赋予人民法院,根据则在于根据案件情况确有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禁止令可以禁止的事项只是作了原则规定,但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任意设置禁令。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令,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顶防犯罪的需要出发。首先,是否有必要作出禁止令,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并非所有判处管制、适用缓刑的案件均要作出禁止令。其次,对需要作出禁止令的,禁止令的内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犯罪分子教育改造和重新回归社会,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为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就禁止令的具体适用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该司法解释对有关问题设置了兜底条款,规定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被告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适用缓刑的,可同时作出禁止被告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决定。司法解释对禁止令的宣告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才可以依法宣告禁止令。

      对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禁止的内容,就不能再通过禁止令的形式予以禁止。例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吸食毒品,因此,不能作出“禁止吸食毒品”的禁止令。

       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即便是20114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依然可以宣告禁止令。禁止令应当具有针对性,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适用禁止令。如犯罪分子是因为长期在网吧上网形成网瘾,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可作出禁止其进入网吧的决定。

       上述两个案例虽均属2011430日以前犯罪,但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适用禁止令。做出的禁止令是合理、合法且很有针对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