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醉酒者浴室摔伤 何人应承担责任——经营活动中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20081222日晚,蔡长风接待了几个来自远方的战友。分别多年再次相见,几个人不知不觉就喝完了三瓶五粮液。直到喝得面红耳赤还感觉不尽欢,于是蔡长风又带着他们前往洗浴中心,想在那里桑拿、按摩,休息会儿。

      洗浴中心的服务台工作人员发现蔡长风饮酒较多,便婉言劝阻,却遭到蔡长风的断然拒绝。工作人员只好为蔡长风安排了位于四楼的一间休闲包间,并发给更衣橱钥匙。蔡长风在同伴先行下池就浴后,便自行更衣准备下池就浴。

       在四楼通向三楼的过道中,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再次婉言劝阻蔡长风不要洗澡,被蔡长风粗暴拒绝。没想到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蔡长风一个趔趄,在楼梯上摔倒并顺着楼梯滚下,当即昏迷。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和其同伴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无论医生再怎么抢救,蔡长风也再未醒过来。经医院诊断,蔡长风摔伤了脑部,摔成了植物人。

       蔡长风在那里不睁眼,外面可开了锅。蔡长风家属认为,蔡长风当时已经喝醉,洗浴中心就应该把他挡在门外,因为醉酒的人洗浴肯定是存在危险的。可洗浴中心却替蔡长风做了安排,才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于是,蔡长风家属找到洗浴中心,要求他们做出赔偿。可洗浴中心却不认可家属的说法,洗浴中心认为,自己一而再再而三地劝阻,无奈蔡长风不听劝,自己总不能使用暴力轰他出去吧?洗浴中心认为自己已经尽责,出了事故应该蔡长风自己承担。由于争执不下,蔡长风家属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5万元。

       蔡长风家属认为:由于洗浴中心的楼梯高度、宽度都不符合建设部有关规定,且未能提供安全保障,故洗浴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出示了自行到洗浴中心测量的有关证据及现场照片。

       洗浴中心认为:蔡长风系醉酒后到洗浴中心洗澡,中心服务员多次劝阻其不要就浴,但蔡长风强行洗浴,并自行摔倒,中心已履行了应尽义务,无过错,且蔡长风摔倒在平台,而非下楼梯过程中,故洗浴中心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洗浴中心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便负有确保消费者即蔡长风人身安全的责任,这个安全不仅包含其固定设施,也包含其所提供的服务。综合本案的事实,洗浴中心在为蔡长风提供诸类服务过程中不仅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的服务活动也存在缺陷,洗浴中心应当对蔡长风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认为:蔡长风自身亦有过错,酒后就浴不服从服务人员劝阻,一意孤行,导致不幸事件的发生。据此判决洗浴中心一次性赔偿蔡长风人民币30万元。

       本案涉及经营活动中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洗浴中心的服务人员有劝阻蔡长风进中心体闲和下浴池洗澡的行为,但都由于制止不力和措施不当,洗浴中心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其安全,从而导致蔡长风摔伤这一严重后果的发生。

      本案所涉楼梯未能达到国家建设部的有关强制性规定,这也是造成蔡长风酒后入浴摔伤的原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蔡长风受伤与洗浴中心提供的楼梯不符合安全规定有关,洗浴中心不应推卸此责任。

      经营者不采用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设施或设备、不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不设立必要的警示或不进行必要的劝告、说明等,均属于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消费者发生人身或财产危险时见死不救或者不采取适当的措施,更是未尽最起码的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