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树木折断致人损害 绿化单位承担责任——林木折断损害责任
2010年8月的一天下午,突然刮起大风,鲁大爷像往常一样去学校接孙子放学回家。由于风大,鲁大爷想赶紧赶到学校,以免因风大沙尘多,认不出孙子,接不到他,因此,只顾走路,并没有注意路上的情形。走在路上,鲁大爷突然觉得整个身体被什么东西压住了。原来,他被路边树木折断的一个巨大的树枝压在了下面。张太爷拼命喊救命,但是由于风大,路人都赶着回家,并没有多少人察觉路边的情况,此时,一个中年妇女经过,听到了鲁大爷的求救声,但是,由于树枝太太,该妇女一人搬不动,而且路上行人越来越少,于是该妇女赶紧找来了急救人员。急救人员赶到后,挪开树枝,将鲁大爷送往医院。经过十多天的住院治疗,鲁大爷出院。经医生诊断,由于被树枝压迫太久,造成了鲁大爷的腰椎压缩性骨折。花去医疗费十万多元。鲁大爷的亲属找人检验,发现路旁树木因受黄斑星天牛危害,有虫株率达81%,每株树平均虫口密度达29个以上,部分树木枯死已3年之久,并且得知,这些树木的管理单位是市园林局的绿化队。鲁大爷因树木折断损害赔偿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这是典型的因树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例。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指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对树木疏于管理,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致使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曾做出过规定。《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树木致人损害应该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这主要是因为树木的所有人或维护管理者有善良管理的义务,保证树木不因虫蛀、枯死、老化等原因发生倾倒、折断致人损害。如果树木折断致人损害,则首先应当认为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疏于管理,未尽到善良管理的义务。如果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免除责任。如果是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树干倾倒、树枝折断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树木的所有者承担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则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可以此为抗辩理由,而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转而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对于树木致人损害,受害人有过失时,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则可依此减轻或免除所有者或管理者的责任。树木致人损害中树木既可以是人工种植栽培的,也可以是天然生长的。树木折断不仅仅是指路边树,而是指一切树木。造成损害通常是因为树干倾倒、树枝折断所致。而引起树干倾倒、树枝折断的多为自然原因,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一般具有维护方面的瑕疵,但是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无须加以证明,需要说明的是,很多时候,林木的折断表面上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第三人等的原因造成的,但实质上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有关。例如,大风将因虫害而枯死的大树刮倒,砸伤了过路的行人。大风和虫害是导致树木折断的因素, 但由于虫害是因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维护的义务造成的,因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树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其一,须有实际损害的发生,这里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二,损害因林木折断所致。其三,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对于林木折断没有过错。
本案中,可以看出树木的折断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但是根据证据显示,路旁树木因受黄斑星天牛危害,有虫株率达81%,每株树平均虫口密度达29个以上,部分树木枯死已3年之久,可以认定绿化队对于路旁树木疏于管理,主观上具有过错,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造成树被风吹折,造成鲁大爷的损害。因此,绿化队应当对鲁大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