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关于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几点思考

  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大报告还提出要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推进依法治国的意识和能力,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次被写入党代会的报告,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这一提法从价值观和方法论上,对新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治国理政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本文拟从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角度谈几点体会和思考。

 一、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开。法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这里的权力指的是公权,权利指的是私权。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由此可见,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既是法治的精髓,也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

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来讲的,主要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法治方式是相对于人治方式和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讲话、文件、指示、批示发号施令等行政方式来讲的,主要是指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公权力,保护私权利,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保障社会长治久安。

 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意义

(一)现实性意义。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的难度在加大,复杂性在加深,利益冲突在加剧,各种矛盾的关联性、集聚性、突发性进一步增强,加上互联网、手机媒体、微博等新兴媒体的广泛运用及其对负面新闻和社会情绪的放大效应,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和局部危机。同时,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和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和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既给我们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压力,也增添了内在动力。

法治路径,是我国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最优选择。深化改革、推动发展,需要法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更需要法治。只有真正走上法治的康庄大道,我国才会有更加美好的未来。实践证明,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只能越维越不稳。“法治维稳”才能长治久安。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矛盾应该对立统一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只有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才能凝聚共识、排除干扰,才能使改革发展稳定并行不悖、全面推进。在此背景下,强调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性。

(二)针对性意义。

当前,我国仍处于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之中,一些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较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有的领导干部甘当法盲,普法考试时往往用他人做好的答案胡乱抄一遍,交卷后不知道究竟考了些什么法律知识;有的领导干部学法满足于一知半解,作报告时就与法治有关的问题如果脱离别人写好的稿子说几句,常常犯法律常识性的错误;有的领导干部还存在对法律问题不懂装懂的毛病,摆出一副法治水平很高的模样,让听者哭笑不得。然而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这些领导干部对法律问题的无知或低能没有人愿意也没有人敢于向其指出。一些领导干部权力意识特强,老想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习惯于以人治的思维和方式处理各类问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不在少数。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为了保护局部利益或自己的利益,出台的法规也往往与法律规定不符合,破坏了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在此背景下,强调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强调法治思维,就是要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长期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传统思维误区。强调法治思维,就是要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循私枉法等悖离法治精神等现象滋生的土壤。

(三)指导性意义。

民主与法治是全人类文明的集中体现,是人类理性对话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已经深入人心,我国社会形成了不可动摇的法治共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厉行法治已经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对于领导干部处理好自身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关系,切实保障执法、司法机关公正行使职权,杜绝一切法外干预,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法治是改革发展稳定的强大推动力,是一个地方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要坚决纠正一些领导干部把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对立起来并认为依法办事束缚手脚、妨碍改革、阻碍发展、影响维稳的不正确观念和做法,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努力使改革发展稳定进程与法治建设进程相协调、相统一。

 三、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的途径和方法 

()领导干部要自觉学法、尊法、守法,努力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

领导干部作为新形势下执掌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公权力的特殊群体,必须具有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领导干部,遇到问题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所以,领导干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形成,应该从切实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开始,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真正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要通过更多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知识的培训来让领导干部了解法律、理解法律。这就需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领导干部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不可以是碎片化的、支离破碎的。在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每年都应该有相应的法治课程培训。

领导干部学法应该增强自觉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克服甘当法盲、满足于一知半解、不懂装懂等毛病,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力争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全面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学懂弄通、熟练掌握与自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可以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课程全面学习法律专业课程,具有本科文凭的可以通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深入了解法律知识。

(二)在法律实践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在于应用,法律知识学得再好,如果不用或者不会用那也是没有意义的。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的时候要有一种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律规则的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努力做到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是自觉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当一件事情面临多种解决方式、手段时,首先要研判处理方式、手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等。处理问题时要考虑:第一是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第二是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第三是在行政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第四是能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在法治方式的运用上,若遇到比较激烈的矛盾或比较复杂的问题时,还需要领导干部的创新和智慧,能否考虑至少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发生社会矛盾,首先积极主动介入,不逃避,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与公众沟通;第二,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依据相关的法律分析公众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第三,对于合法的诉求就应该依法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公众的参与很重要,确保调查的客观、中立;第四,调查情况清楚后,行政决策或者决定采取和公众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吸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能采纳的应说明理由,避免行政专断;第五,信息及时有效地公开,事件调查情况等相关信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确保信息的权威和准确,避免虚假信息扩散,掌握信息主动权;第六,对于违法行为,不姑息,不放纵,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进行,行政权力不干预司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第七,依法维护居民自治和村民自治的权利。

(三)要通过外部制度环境影响来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千古不移的真理。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不止是一个理念。法律每宣告一项公民权利,就等于同时宣告了国家权力的禁区,任何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对待公民权利,切实保障人权。要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如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

要注重从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人员中选拔干部。在干部的晋升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对拟晋升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的考察。如果在这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应当作为优先提拔的条件。只有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并且应该占很大的分量,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必须造就一支懂法、守法的公务员队伍,必须造就一大批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领导干部,能否考虑每套班子里应至少配备一名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成员,最好至少有一名从事过律师工作的成员。

在美国历史上,45任总统里面有28任是律师出身;起草美国宪法的55位先贤里面有30位是律师;在美国宪法最后文本上签字的39人中有24位是律师;在美国参政两院里,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都曾经从事过律师工作。在我们党夺取政权和建立新中国过程中,一直活跃着大批律师的身影,有许许多多律师投身于国家的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说律师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就是我们党的一支可以信赖的力量或者是我们党的同情者、同仁,在革命事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1921年中国共产党建党时候12位代表有一位是律师,他的名字是董必武,后来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做出过重大贡献。中国共产党建党第一批党员中在武汉就有三个党员是律师,当时的律师事务所就是我们党的秘密联络点。当年陈独秀被抓、周恩来被捕,都是律师想方设法营救出来的,可以说得律师者得天下,如果没有这些律师,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可能改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我们应该鼓励推荐选拔律师或者有法律背景的人员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我们高兴地看到,我们党的十八大代表中有3位律师,十八届中央政治局7常委中有一位法学博士(习近平)、一位法学学士暨经济学博士(李克强),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的25位委员中有3 位法学博士(习近平、刘延东、李源潮),1位法学硕士(王沪宁)。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健全,将有更多的律师、更多的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参加党和国家的最高决策会议,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最高殿堂。我们同时希望,将有更多的律师、更多的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参加党和国家的地方决策会议,进入地方各级领导班子。这样,我国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从整体上可以得到相应的提高。

在法治国家里,百姓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也是影响和强化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的重要因素。法律是官员的紧箍咒,是百姓的护身符。如果一个国家里的百姓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一味地听政府的话、听领导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领导者很难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因为无论他们怎么说、怎么做,老百姓都不做声,不反对。有法律格言道:“主张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 要让百姓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让百姓熟悉与自身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把法律交给百姓,让百姓掌握法律,让法律保护百姓,这是法律工作者的历史责任。中国老百姓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时,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之日。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听政府的话、不听领导的话的人不一定就是“刁民”,关键要看政府的话、领导的话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侵犯了百姓的合法权利。如果政府的话、领导的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侵犯了百姓的合法权利,某某人就是不听而且非要讨个说法,这样的人不是“刁民”,而是具有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好公民,他积极地主张权利本身就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就是在帮助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