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不得放任不管 不得迫使离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4岁的鲁萌萌是独生子,父子关系一向很好,鲁萌萌的父亲对鲁萌萌更是要什么给买什么。鲁萌萌的父亲认为,现在的孩子可不像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孩子,那时的孩子是父母说什么就是什么,而现在的孩子成熟比较早,对什么都知道,见识也比较多,与其对他们进行严格管教,不如放任他们个性的发展,吃一堑,长一智,他们是应该知道怎么做的,加上自己是工程师,每天都在加班加点,所以疏忽了对儿子的管教。鲁萌萌和其邻居、也是同班同学的章东东是好朋友,两个人除了上课外,其余作息时间都在一起。在去年暑假的一天,两人忽然觉得在城市呆久了没什么意思,便萌发了出去转一转,看看名山大川的念头,于是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坐车去河南嵩山少林寺。由于两人从未单独出过远门,一下车就迷失了方向,加上天黑,两人是又惊又怕,但第二天经过问路,他们终于来到了目的地。刚刚过去恐惧随之抛于脑后,忘乎所以,在山上你追我赶,一不小心,鲁萌萌从山上滚落下来,造成重伤。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脱离父母的监护而酿成灾祸的例子。从这个例子来看,鲁萌萌的父亲没能对其儿子起到真正的监护人作用。鲁萌萌的父亲认为自己只要对儿子百依百顺,要什么给什么就足够了。其实不然,鲁萌萌因为才14岁,是未成年人,他对其将来所要发生的行为根本没有预见的能力,如果没有父母跟随,很可能要酿成祸患。所以,鲁萌萌父亲的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当履行其监护职责密切相关。许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是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放弃监护职责有关。一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甚至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了监护职责,而未成年人由于正处于体力、智力发育过程中,经历浅,社会知识少,容易受到坏思想或者坏人的欺骗和引诱,这是很多未成年人发展为罪犯的社会原因。《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为了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各项监护职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本条作了相应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本款规定列举了放弃监护职责的两种主要表现。一是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这里所规定的“放任不管”,主要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思想教育方面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放弃管理和教育的职责,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为自己的孩子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觉得生气、失望或者丢了面子就不再进行管教,有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为自己的孩子学习不好、有残疾等原因又不敢遗弃就对其放任不管,也有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忙于工作、经商,认为给子女优越的生活条件和物质享受就算尽到了责任,对孩子的思想教育放任不管。但无论有什么原因,有什么理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都应当适当履行其监护职责,不能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二是迫使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这里所规定的“迫使”,是指采用任何方法和手段,致使未成年人无法忍受,不得不离家出走,实践中经常表现为采取粗暴管教、打骂、侮辱和虐待等手段,致使父母与子女关系恶化,严重对立。迫使未成年人离家出走,不仅仅是放弃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责的表现,有时还会直接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以虐待等方式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的规定。本款所说的“离家出走”,包括被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迫使离家出走的,被引诱离家出走的和自己决定离家出走等各种情况。无论未成年人是因为什么原因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都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公安机关应当应其请求查找该未成年人的下落。

       由此看来,未成年人朋友若要离开家庭要事先征得父母的同意,如果父母同意,则为更好;如果父母不同意,要和父母亲说明理由,千万不可自己离家出走。在这个例子中,鲁萌萌的父亲对已酿成的后果后悔不已,认为平时太疏于对儿子的管教了,太放任其自由发展了,以致后来儿子做什么事也不与父母商量就付诸实施了,其结果是惨痛的,其教训是深远的。因此,未成年人朋友在自己还未达到成年人的年龄以前,做什么事情时都要先和父母商量以后才可行使,这样就可能避免很多不该发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