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杜绝矫正不良行为 预防犯罪小事做起——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初中二年级学生程辛,父母离婚后由父亲抚养,父亲再婚后程辛与后妈不和,父亲做生意比较忙,母亲也另嫁他人,程辛的亲生父母都顾不得管他。渐渐地程辛对学习不感兴趣,而对另外两件事情上了瘾:一是跟一群高年级的学生学会了赌博;二是老想去网吧上网玩电子游戏,这两件事情都是要花钱的。20119月,程辛参与赌博输了许多钱,欠了赌债,为躲赌债他不敢去赌,于是便想去网吧玩电子游戏,但身上没钱。程辛便在学校外面放学回家的路上,强行向一些刚上初中一年级的学生要钱,少则二、三元,多则五至十元。有的学生不肯给,程辛就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他们。后来有的学生家长向公安机关反映了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把程辛抓走了。

       对程辛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如何处理呢?

       程辛的行为属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九项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此外,吸烟、酗酒,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属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程辛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第四项、第六项行为,即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上述行为都是应当杜绝的不良行为。

        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例看,绝大多数青少年都是起初染上或多或少的不良行为,继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矫正:

       (一)发现劣迹,及时制止。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应及时制止,使其消除在萌芽状态,绝不能放任不管,顺其自然。要想方设法加以挽救.防止其劣迹的青少年滑向犯罪的深渊。

      (二)家长和学校相互配合,严加管教。发现未成年人的不良习气,应主动配合、采取疏导、谈心和跟踪教育的方法来引导未成年人弃恶从善,应当关心、爱护有劣迹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体罚、虐待和歧视,更不能随意开除其学籍,推卸校方教育责任。

       (三)由公安机关采取惩戒措施进行矫治。当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治安处罚,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恶劣后果,并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

       (四)由政府收容教养进行矫正。如果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犯罪,但因其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可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通过严格的管理教育,使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抛弃错误观念.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养成良好的品行,做个有利于社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