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参加本案的二审。现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2006年8月双方已经终止了劳动合同,上诉人未在2007年8月底以前申请劳动仲裁,上诉人一审提出诉讼时效确已过诉讼时效。
1. 2006年8月双方已经终止了劳动合同,2006年8月至2009年5月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查明:“2006年8月,李某某在萍乡市轴承厂办理退休手续,并在萍乡是社保局领取养老金,每月领取金额为1073.41元”。一审判决认定,虽然2004年以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有基本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可以认定双方于2006年8月份便终止了劳动合同。”2006年8月至2009年5月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保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与劳动者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另一方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务,另一方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本律师认为2006年8月至2009年5月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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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
劳务关系 |
备注 |
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风险全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
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一般不存在附随义务,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 |
李某某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直至2006年8月以前都在萍乡市轴承厂,因为该厂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且李某某也于2006年8月开始享受了社会保险待遇。所以李某某2006年8月以后至2009年5月与被上诉人形成的实际上是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
此外,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中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聘用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某作为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其在工作岗位上付出了劳动,应享有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而且他也确实享受到了该权利,同时他也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因此李某某要求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2.上诉人未在2007年8月底以前申请劳动仲裁,上诉人一审提出诉讼时确已过诉讼时效。
上诉人曲解了法律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双方于2006年8月份便终止了劳动关系,上诉人自以为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为2009年6月。按照法律事实并适用法律的规定,上诉人若申请仲裁应在2007年8月底前提出,而上诉人却直至2009年6月以后才申请仲裁,显然上诉人至一审起诉时,其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认定“故其诉请,于法无据,当于退回”,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法院在一审诉讼期间始终严格依法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本案作出了正确的裁判。
一审判决查明2006年8月,李某某就已经在萍乡市轴承厂办理退休手续,并在萍乡是社保局领取养老金,于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有基本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进而认定双方于2006年8月份便终止了劳动合同。
正是由于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即在2006年8月以后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所以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是完全正确的。
三、一审判决程序合法,判决公正
一审法院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充分的听取了诉讼双方的意见,使得双方依法充分享有了诉讼权利,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申请回避,证据交换,受理反诉各个方面都依法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最终保证了判决的公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公正。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代理人完全支持被上诉人关于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受理费的诉讼主张。以上代理意见,请二审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远宏
201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