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论健全法人制度对建立商品经济新秩序的意义

    法人制度是商品经济的根本法律制度之一。我国经济体制由产品经济的旧模式转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模式,最重要的就是要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使之成为法人。增强企业活力,实行法人制度,正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的首要条件。

    法人制度与商品经济如影随形,不能分离。只有健全法人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也只有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法人制度才能健全,才有社会意义。本文拟就健全法人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促进作用谈些见解。  .

   一、健全法人制度,赋予企业独立的自主经营权,反映了商品经济和市场的内在要求,是建立商品经济新秩序的中心环节。

  在我国传统体制下国家近似于一个高度垄断的大托拉斯,国营企业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并非完整意义上的企业法人,企业主体仅仅是国家行政权的附属物,政府直接经营企业、政企不分。上级的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是企业行为的主要铱据。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从而丧失了经营的活力,难以适应日益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容易丢失一瞬即逝的商业机遇。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应当是反映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适应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新秩序。而法人制度赋予企业以独立的“人格”,使其摆脱行政机关附属物的地位,依法享有独立的自主经营权,恰恰反映了商品经济或市场规律的内在要求。我们要建立'“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模式,就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来说,属于纵向关系。在政府职能转变的情况下.政府独立于经营活动之外,间接地进行宏观的调控;企业也独立于政府之外,在市场的公平竞争中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应充分发挥市场的全面功能,以商品、社会资金、货币、劳动和知识的市场为基础,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健全法人制度,使企业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既有“压力”又有“活力”,抓好这一中心环节,不仅有利手理顺各种关系,而且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为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创造条件。

    二、健会法人制度,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承包制,逐步推行股份制,是建立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必要途径。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处于重要的地位,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进行组织和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形式。企业法人是我国法人制度的核心。同时,深化企业改革,又是治理整顿中深化改革的核心。企业改革搞好了,企业活力增强了,全面深化改革就有了坚实的基础,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就有了可靠的保证。今明两年企业改革应以完善承包制为主,在此基础上有组织地试行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股份制,明确产权关系,促进企业机制的转换和企业行为的规范化。这些问题的解决,有有赖于法人制度的健全。

    从完善企业承包制的情况看,企业承包制发展的必要前提就是要健全法人制度。首先,适合于商品经济的承包制,是以企业的独立存在为前提,*由此形成企业的双向承包:向外,企业横向经营承包,即承包企业;向内,企业纵向管理承包,这就是所谓企业承包。我国传统体制下试行的承包制,其最本质的矛盾,是没有完全独立的企业主体存在,法人是被资产所有者(国家)随意发包的客体,企业形态没有超出传统体制的法律框架。因而有必要要区分企业承包与承包企业,明确承包主体,健全我国法人制度。其次,企业法人是否真正独立,其重要尺度看它是否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民法通则》第3 7)“企业承包年中,企业依独立于发包方的自有资产构造承包主体"向发包方取得任务并租用资产。但是在“承包企业’’,,全部资产均归发包方所有,承包方虽然名义上构成企业法人,却没有独立于发包方的自有''财产或经费",法人制度处于不健全的状态中。因而,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明确法人财产权,推动“承包企业:“企业承包"过渡。

     再从推行股份制的情况看,由于股份制能迅速地集中资金,发展急需的产品和产业,吸收闲散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吸收职工入股,有利于调动积极性,所以不少人认为股份制是处理好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利益分配的一种可行性选择。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真正的股份制,股份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甚小,用股票形式筹集的也微不足道。特别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尚处于萌芽状态,很不稳定与成熟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暴露出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的一些问题。譬如相当一部分股票名不符实,股息、分红过高,股东不承担任何风险,股票的发行比较混乱,股票集资大多用于搞基本建设,扩大了基建规摸,机构设置混乱,章程规定不具体等等。出现这些问题除了这种公司本身处于发展与完善过程中等原因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由于我国公司立法不健全。因此,完善法人制度,建立和健全公司立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当务之急。这方面的立法应该明确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法人,只有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才具有发行股票的资格;(2)必须订立公司章程;(3)公司的设立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4)明确规定股票的性质和特点(5)股票可以有控制地转让或流通等等。当然,股份制涉及到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情况复杂,难度大,不能急于求成,应在不断健全法人制度的前提下逐步推行。

  三只有健全法人制度,才能有真正的横向经济联合,从而把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的发展推向新的高度。

  横向经济联合,在我国是一种新的企业形态,指的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组成的联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人们走出了狭小的天地打破了过去的封闭经营方式,开始了广泛的横向经济联合。这种跨行业、跨地区的联合经营,可以发挥各个经济单位的优势,扬长补短,提高经济效益,加快生产建设步伐;也有助于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改组工业,避免以小挤大,重复建厂,盲目生产。走联合之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法人制度是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重要工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的性质大致有法人性质的联营、合伙性质的联营和合同性质的联营三种。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角度来看,横向经济联合还可以分为法人之间的联合,非法人之间的联合、法人与非法人之间的联合。不同类型的联合经济组织有一个共同突出的问题,即其性质是否为法人问题。有人认为,法人之间的联合具有法人的性质,非法人之间的联合及法人与非法人之间的联合则不具有法人的性质。我们认为联合经济组织是否为法人,不能一刀切,要进行具体分析。联合经济组织的性质不以参加者原来的所有制和原来是否为法人为条件,而决定于它组成后是否具备法人的条件。因此,如果依法所组成的联合经济组织有自己必要的财产、健全的组织机构,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是法人。相反,不具备以上条件的联合经济组织就不是法人,而是合伙或合作。

    目前,不同性质的联营中合伙性质的联营和合同性质的联营占多数,法人性质的联营数量较少;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联合,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合占多数.具备法人条件的联合为数甚少。然而,改革的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应该使不同性质的联营中法人性质的联营占优势,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联合,具备法人条件的占优势。因为具备法人条件的横向经济联合比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更有活力、更有后劲。再者,横向经济联合组织内部也有许多重要关系需要法人制度加以确认与调整。所以,只有健全法人制度才有真正的横向经济联合,从而把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推向新的高度。

    四、健全法人制度,把企业的自身利益与企业职工的个人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共同为早日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而努力奋斗。

     在我国传统管理体制下,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亏损国家补贴,企业经营的好坏对职工的经济利益无直接影响,干好干坏一个样.很难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我国的法人制度是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承认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且又把企业的自身利益与企业职工的个人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企业与职工的经济利益只有当企业法人在竟争机制的制约下获得好的经济效益才能得以实现。否则.就可能在竟争中被淘沫,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利益就可能失去。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人制度既是对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实行社会主义责任制的一种法律表现,又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文化科学事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既不使劳动者不恰当地制约和削弱企业的正常经营的集中,也不使劳动者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使民主参与管理流于形式,从而使增强企业活力与社会主义民主真正结合起来。同时,它还为人民提供了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物质保障。不把企业作为法人,必然要侵犯企业的自主权,挫伤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也直接影响到企业职工积极性的调动。所以,健全法人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以主人翁的态度为办好企业献计献力。共同为早日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而努力奋斗。

    五、健全法人制度,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克服不良现象,是达到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有效法律措施。

    目前,我们社会上确实存在教育经费不足,知识分子待遇低、收入不公正、政府中的官僚主义腐败现象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根源之一是处于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旧体制还在起作用,新体制还未建立、健全起来。现在党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其目的就是要从制度上、从根源上堵塞漏洞,克服不良现象。

    法人制度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它为建立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提供可靠的法律保 .没有法人制度在法律上的有力保护,就会使一些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正当的商品生产和  `商品交换因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进行,而一些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随意参与民事活动签合同,出现问题又无力承担财产责任,使国家和其他企业组织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近几年来,全国成立了一大批新的公司,在生产`流通流域中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还有一些皮包公司,招摇撞骗`买空卖空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发展,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造成社会分配不公,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干扰和阻碍改革.我们应该根据法人必备的条件,对那些没有必要的财产、机构、场所的“皮包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非法公司及时进行清理、整顿,该取缔的应当依法取缔。对重要生产资料、紧俏耐用消费品和国家规定的专营的品种要按规定核定经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经营。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克服不良现象,达到建立商品经济新秩序的目的。

            (原载《萍乡教育学院学报》1989年第1期第14——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