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债发生的主要根据及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

       所谓债,是民法中的一个专用术语,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则有实现债权人请求的义务。
        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新形式下,研究目前债发生的主要根据,认识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一、目前债发生的主要根据
       债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债同其他的民法律关系一样,它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因此,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为债发生的根据。一般认为,可以独立引起债发生的根据有因合同所生之债、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近几年来我国民事案件中债务案件增长最快,而且逐年增长。据统计,全国法院1985年受理的债务案件比1984年增长了43.8%,1986年上半年比1985年同期增长了108.6%;1987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债务案件达到256432件比1983年增长七倍多。从目前情况看,虽然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及其他原因所生之债也时有发生,但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是因合同所生之债和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因合同所生之债包括经济合同之债和民事合同之债。全国经济合同的数量1983年达4亿份,1987年上升到10亿份。在经济合同纠纷中,购销合同纠纷始终居第一位,而且数量逐年上升。相当普遍的问题是一些人在经济活动中不依照经济合同法办事,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尊重社会公德,不少人利用无效合同、假合同进行欺诈甚至诈骗。这样就有相当多的合同不能履行。付了款拿不到货,或者拿到一小部分货,或者拿到的是质量低劣的货甚至是假货,以及交了货拿不到款或者只拿到一小部分款的现象,相当普遍。有一些连环合同, 一个不执行,就会引起一连串纠纷,使一此企业陷入困境,甚至倒闭。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某些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管理不善生产技术落后等原因造成的亏损和破产,也常常发生债务纠纷和债权清偿的法律后果。在经济承包关系中,由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大量涌现以及企业内部广泛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度,既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又产生了新的债务关系。全国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1984年到1986年成倍上升,虽然1987年以来就全国来说正逐渐下降,但目前有些在农村承包经营户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以致这些地方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仍在继续上升.需要继续理顺合同关系。

       因借贷而形成的债务案件成倍上升,形成的原因和特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这有利于加速社会资金的流转,补充国家信贷资金的不足。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反映出公民为生产经营和购置生产资料的借贷较多,同时还出现了从无息借贷到有息借贷,从低息借贷到高息借贷的现象。从已发生的债务案件来看,大量民间借贷处于自发状态,利息一般都很高,有的高的惊人;许多借贷没有书面契约,缺乏担保制度这样,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有的债务纠纷甚至激化成伤害、凶杀等刑事案件。

       在买卖关系中,由于国家积极发展各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特别是扶植个体经营和合作经营,公民个人的合法收入除了购置生活资料或投人储蓄外,还积极进行生产经营投资或购置必要的生产资料。值得指出的是,目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依然存在,某些地方、某此行业,甚至还很严重。例如,制造销售冒牌商品或劣质商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任意抬价,变相涨价,缺尺少称,强迫搭配,虚假广告,蒙骗用户,就地倒卖紧俏耐用消费品、服务态度恶劣,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某些行业存在严重的不正之风等等。特别是那些利用权力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牟取暴利的“官倒”,他们的所作所为严重地践踏了债法关于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经济活动,损害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他们的侵权行为是目前债的发生的主要根据之一。

       在私房租赁和买卖关系中,由于公民私有房屋出租或出卖不仅只是供生活居住和使用,而且更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因此也导致了私房,特别是其中的街面房屋因租赁和买卖所生之债的大量发生,并常常由于房主为提高租金或者价金,或是要收回房屋自用而发生纠纷。

       近几年来,由于我国职工与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逐步从固定制向合同制过渡,七届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因而不仅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而且各种私营企业依法都可按规定的方式请帮手、带学徒、雇工人;此外,公民之间还可以通过请家庭教师和保姆以及其他提供劳动服务形式,以满足日常生活中的多种需要,这些情况使因追索劳动报酬所生之债也不断有新的增长.

      实行改革和开放政策以来,由于我国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私人集资兴办的合伙企业、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以及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因各种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的解散、终止而发生的债务案件也逐渐增多。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也出现了农户间共同出资、共同饲养、共同使用耕畜或共同购置使用多种机动车船等大中型生产工具设备的情况。在这种财产共有关系中,由于共有之间不遵守约定等原因而解除共有关系所产生之债也时有发生。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涉外的经济纠纷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也在增多。

        二、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           

        对人们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在分配和交换中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及其他各种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利益与协作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叫做债法。债法是世界各国民法中的一项基本的法律律制度。它是一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并以体现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财产流转关系为特点,以稳定一定的社会经济流通秩序为目的的民事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债法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保进社会主义商品流转,加速四化建设,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需要的法律工具。我国有关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功能和作用,由于改革的深化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在我国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中,如果说,所有权作为静态的财产权集中反映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生产和消费关系的话,那么债权作为动态的财产权,就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分配和交换关系。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充分发挥债法的作用,对于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确认和保障债权债务关系,预防和解决债务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债权制度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它的产生给商品交换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使商品交换超出了地域的、时间的和个人能力的限制。债权制度确认了让渡商品和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确认了商品在交换时可以发生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分离,从而能够有力的推动财产的流转.由于债权制度的作用,人们对财产的观念将从小农经济的固定财产的观念转向使财产在运动中不断增殖的观念;封闭的、呆滞的财产流转将朝着开放的、多渠道的、高速度的状态转化。由于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从本质上是正常的商品交换,所以,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确认和保障债权债务关系,便能有效地维护社会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

       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已由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单一并列关系向商品经济的多元化关系转化,其中债务关系显得日益突出。但是以往我国对于债务理论研究不够重视,缺乏对债权债务的系统管理。目前,在国家债务、银行信用、专业银行存款放款等方面都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譬如,在旧的金融体制下,.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只不过是一种在对国有资金的使用上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而通过改革,要使这种借款关系成为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都要对贷款和借款承担风险和责任。再如企业间拖欠款,据统计已达数百亿元,致使资金流动受阻,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的地方已经成立了讨债公司。但是,讨债公司只能治表,根本的办法是国家应尽早制定债务法规,包括民间借贷的法规,以调整经济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促使人们放心地将财产投到商品经济的流动中去不断增值,促进新经济秩序的确定。

        2、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有利于增强商品生产者、消费者的合同意识,为孕育新的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创造不可缺少的基因。

       在商品经济机制下,经济交往的纽带是合同,即通过合同关系确立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约束彼此的行为。在经济利益、经济责任、产权关系的分割清晰化的改革中,在利益归属的独立性提高基础上建立交易关系的过程中,市场化的基本标志是合同化。市场规则的体系中,合同法是核心。大量的经济流转关系事实上是通过合同形式实现的,维护合同的尊严`提高履约率正是经济秩序稳定的体现。目前我国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经济生活的无序性是一个突出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建立经济生活中的合同关系,应该是经济秩序有序化演进的重要途径。增强经济生活中的合同意识,是孕育新的经济体制、构造新秩序的一个不同缺少的基因。

       商品经济秩序要求信'守合同、讲信誉。但是,在我国现阶段,许多原材料的买卖、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靠的是找领导、拉关系、走后门,合同不起作用或不起主要作用。现在我们的合同是软性的,订了合同可以不遵守,这种不讲信誉、不信守合同的行为使商品经济无法正常运转。因此,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通过强制手段使生产者、经营者明确,合同的效力就是法律的效力,合同与法律同样具有权威性。同时,通过法律制裁,使任何随心所欲、不依合同办事者,都要付出昂贵的经济代价。-

        3、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存利于搞活市场,促进农副产品、适销的轻纺产品以及能源材料等方面的有效供给,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指出,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必须同努力增加农副产品、适销的轻纺产品以及能源材料等方面的有效供给结合起来。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对这一任务的完成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整顿和治理过程中,我们既不可能再回到完全靠计划来“统”的产品经济状态,也不可能一下子把市场机制搞得很健全。在一定时期内应允许两种市场同时存在:一种是全国统一市场,绝大多数商品应在全国自由流通,不准搞地区封锁;一种是共同市场,由地区之间采取合同、契约的形式进行经济联合和交流,各自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实现互利和互补,这个问题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我国的债权债务制度,特别是是合伙、联营等合同制度,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互相合作,促进国民经济专业化协作,推动社会主义联合和竞争,保证国民经济计划完成的有力工具。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一方面可以保障发展各种横向经济联合,促进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相互协作交流,一方面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经济流转关系,促进不同的经济成份之间以及同一经济成份的不同经济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换。因此,通过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可以促进农副产品、适销的轻纺产品以及能源材料的有效供给,搞活市场,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

       4、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正确处理涉外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国际交往日益扩大,中外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涉外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增加,涉外债权债务案件时有发生。在适用我国债法处理涉外债权债务案件时,如果我们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保障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纠纷当事人是中国公民或者法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法人,谁有理就判谁胜诉,这样就有利于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实施与发展。

         5、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有利于抵制不正之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目前,除了以权经商、倒买倒卖的“官倒”以外,;还存在一些唯利是图、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弄虚作假、招摇撞骗的“私倒”,这些人的所作所为,严重地干扰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仅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而且从根本上与我国债法的原则相违背。我国债法贯穿着平等互利、相互协作、恪守信用的原则,提倡见义勇为、克己奉公等高尚的品质和行为,渗透和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譬如我国债法可以适用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和不当得利所生之债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国家和集体的公共财产以及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免除不法侵害,制裁采用违法手段牟取暴利的“官倒”和“私倒”。所以,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有利于抵制不正之凤,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原载《法学评论》1989年第4期第15——18页)https://www.pkulaw.com/qikan/8c75909ce84c2e302a8a24598fe39f12bdfb.html


                                                                19895月摄于武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