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官莫贪财 伸手必被捉——刘志军案戒

        2013年6月9日上午,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的简要事实为: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原铁道部部长期间,徇私舞弊,违反规定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受贿罪判处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里,我们先分析一下刘志军犯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刘志军担任铁道部部长等要职,当然是国家工作人员。2.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的公共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索贿是严重的受贿行为,比一般受贿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对索取他人财物的,法律没有规定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主动给予财物时,受贿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办事,即进行“权钱交易”。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刘志军正是利用其担任的一系列重要职位的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

       当官必须戒掉发财的念想,既要当官,又想发财,必定成为贪官。刘志军正是没有处理好当官和发财的关系——鱼和熊掌都想得到,最终什么也得不到。当官时刘志军先后非法收受刘志军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自以为不会有事、不会被捉。如今,刘志军不但丢官,甚至险些丢命,姑且不说这些钱财必须退赃,即便不退赃,刘志军恐怕也没有享用的机会了。身为铁道部部长高官的刘志军,应该知道自己位高权重,应该知道权力是人民给的,应该对权力充满敬畏感,应该用好手中的职权。然而,刘志军却为民营企业主丁羽心谋取巨额非法利益,让丁羽心及其子非法获利30亿余元,对国家造成34亿元损失。人民给你权力,你却滥用权力,人民怎会放过你?法律怎会放过你?      

       倘若刘志军管好自己的物欲和情欲,不乱伸手、不乱插手,会有今天吗?但愿每一位党员干部从刘志军身上吸取教训,筑牢思想防线,坚守做人底线,不触及道德红线,不触碰法律高压线,方能保证一生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