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一审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收集了相关证据,特别是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三份关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不仅尚未生效,而且实际上是无法生效、无法履行、无法达到合同目标的。
刚才的法庭调查查明,本案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了三份关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
第一份是2007年12月1日原告萍乡市一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田公司)与被告江西山青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青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以下简称主合同)。
第二份是2009年4月18日,一田公司与被告江西山青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以下简称山青萍乡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附合同)。
二、原告为合同生效条件成就和合同目的的实现已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了大量工作。
首先,原告一田公司及时与原告彭某等合伙投资人签订了协议,成就了主合同关于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第2个条件,成就了条件1和条件2。
三、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使合资、合作失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