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立足教育 从小抓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后备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党、政府和全社会的神圣责任。我国早在19919月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日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该法自200761日起施行;1999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上两法所称“未成年人”,指年龄不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

      从宪法角度而言,这里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因年龄关系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未成年人。从民法的角度而言,这里所称的“未成年人”,主要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从刑法角度而言,这里所称“未成年人”,并不完全等同于“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更不等同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与“犯罪未成年人”仅是这里所称“未成年人”中的一部分。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为14周岁,“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犯罪的未成年人”是指其行为不仅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刑罚惩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样不包括不满14周岁的任何未成年人。而我们所说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未成年人”包括所有年龄不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

       通过多年的有效工作,我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呈现良好态势,实践中总结出不少经验,如:上栗镇坚持教育与法治相结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湘东区扎实推进“未成年人零犯罪村(社区)”创建工作;安源区后埠街柑子园社区创办未成年人“网络人格异化矫正站”;芦溪县电子科技学校为有志青年成功就业进行岗前培训;安源区人民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在庭审中实施教育挽救;萍乡经济开发区构建维权网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莲花县关注特殊群体,爱心献给“留守孩”等等。未成年人的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呈下降趋势,部分村、社区、学校等基层单位未成年人犯罪率为零。

       但是,当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据我市有关部门调查,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新的动向,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呈6种趋势:①犯罪主体趋势于低龄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中,许多在15岁左右,芦溪县近年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中15岁以下的占60.9%,最小的才13岁。②犯罪客体趋于侵财性。某些未成年人面对灯红酒绿,心理失衡,或玩游戏机、吃夜宵等没有钱,不择手段,非法侵财。③犯罪动机趋于偶发性。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自控能力差,在某种场合,一时性起,或一念之差,出手犯罪。④犯罪形式趋于团伙性。某些未成年人,沆瀣一气,一拍即合,或借势壮胆,乌合成团。⑤犯罪方式趋于成人化。有的周密策划,多次踩点,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伪造现场,实施反侦察。⑥犯罪手段趋于暴力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手段残忍,影响恶劣,有的作案手段之老练凶残,甚至连某些成年犯都自叹不如。

       二是通过网络联系结成帮派实施犯罪。安源区法院在受理的未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通过互联网集结,有以抢劫为主的“野人帮”,以强迫妇女卖淫为主的“败家子帮”,以打架斗殴为主的“洪安帮”,这些团伙成员以“野人”“败家子”为荣。莲花县发现“莲花16少”犯罪团伙。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

        ①家庭教育中某些偏颇的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大多来自四种类型的家庭:一是残缺型家庭。父母一亡、双亡或离异,家庭悲剧使孩子过早地蒙受创伤,久而久之产生畸形变态心理。二是留守型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外出打工,隔代托养,往往满足于物质上的需求,缺乏思想品质上的深度教育。三是教育不当型家庭。家长中,有的简单粗暴,有的过于溺爱,有的忙于致富挣钱而疏于管教。四是家长行为不当型家庭。有的家长文化素质不高,脾气暴躁,出言不逊。有的自身行为不检点,或赌博,或酗酒,或惹是生非,在潜移默化中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

       ②学校教育中某些误区的影响。当今社会人才竞争激烈,就业差异过大,对孩子成长过早地产生压力,高考指挥棒仍在挥舞,有的学校单纯以学生学业成绩排名次,社会舆论也以中考、高考录取名额排校次,在这种情况下,基础教育的压力很大,致使有的教师对成绩较差的学生产生冷漠甚至歧视,这样的孩子学业上不去,学习无兴趣,厌学逃学,一旦结交坏朋友,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的学校管理不严,学风较差,对某些学生行为失范矫正不力,加之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闯入校内寻衅滋事,引发学生产生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

       ③社会环境方面某些消极因素的影响。一是不良文化的影响,一些不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凶杀、暴力、色情网页,极度刺激的网络游戏等,对涉世不深、鉴别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极具诱惑力。二是不正之风的影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社会分配不公、贫富悬殊过大等,导致某些未成年人心理不平衡,甚至产生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心理。三是缺乏必要的健康娱乐活动场所,未成年人中有的浪迹街头,猎奇好胜,有的在无聊空虚中寻求刺激。四是某些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未及时处理,未成年人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致使结帮拉伙,报复伤害。

       ④未成年人自身素质和心理生理特征的影响。一是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往往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涉案人员中大多数属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水平。二是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追求眼前利益,迷恋金钱色情,寻求感官刺激。三是情感反常,是非善恶不分,荣辱美丑颠倒,一旦失衡,不能自拔。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涉及到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及党政机关、公安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立足教育”,“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预防和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管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严禁“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严禁各种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侵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建立“少年法庭”等。这些规定实际上也是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功经验的总结和科研成果的结晶。下面,我想着重说说家庭在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方面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未成年人自出生起,直到成年,他们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依赖性,需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关怀照顾、监督和教育,按照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必须履行其监督、教育、保护的义务。如果说学校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二道防线,那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则是其第一道防线。

       所谓“责任”,即职责、义务。未成年人在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的过程中,无不潜移默化地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一言一行的影响,其是非标准、荣辱观念、行为习惯等的形成,自然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疑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因此,对其进行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制教育,无疑也是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首要原因便是家庭教育某些偏颇的影响。为了更好地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的直接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首先应当在思想上对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提高认识,真正清醒地认识到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不仅事关全国、全社会的大局,而且也事关其未成年人子女的前途和切身利益,事关其家族的荣誉。其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带头学法、守法,从而对未成年人起到表率作用,并对其未成年人子女更好地发挥其帮助、辅导作用。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严格要求,从小事做事,从不良习惯或不良行为抓起,使未成年人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从而筑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