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幼师体罚幼童 依法应予处分——学校、托幼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21020日,一段太原一幼儿园“五岁女童十分钟挨几十耳光”的视频被网友疯狂转载,在网站和微博引发了广泛关注。视频显示的是:20121015日下午4点,因为犯了一点点小错误,太原市蓝天蒙特梭利幼儿园的一位老师就对孩子大打出手,十分钟内,5岁女孩挨了几十个耳光。监控捕捉到的视频显示,十分钟内,这名教师对5岁的孩子大打出手,其中一个女童总计被打了70个耳光,而原因只是孩子不知道十加一等于几。鼻青脸肿的女孩的家长很快找上门来,通过调出幼儿园的监控录像,发现在4点到410分期间,坐在女孩左侧、身穿红衣服的李竹青左右开弓,正反手兼用,连续向女孩脸上搧去,短短10分钟,总共打了女孩70个耳光。有家长透露,打人的老师名叫李竹青,22岁左右,今年九月份刚刚上班,许多她班里的小朋友都会遭到体罚。几天后,这段视频在网络被疯狂点击,有大专学历、毕业于幼师专业的李竹青,这个同样为“90后”的女老师也在瞬间被网民的唾沫淹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是关于学校、托幼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负担着培养祖国下一代的神圣职责。应当说,我国的教师队伍总体是好的,他们忠实地履行着自己的职责,任劳任怨,为祖国的教育事业无私地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汗水。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当前社会上确有极少数教师不能够做到为人师表,不仅对教学工作不认真,而且打骂体罚学生,甚至有个别无良教师强奸、猥亵女学生,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亵渎了人民教师的光荣称号。因此,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的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包括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这就明确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如以殴打、非法拘禁方式对学生实施体罚,以及以各种方式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此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